台建〔2021〕59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台州灣新區建設局,有關直屬單位:
為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製定了《台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台州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標準,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過程中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指由水泥、集料、水(shui)以(yi)及(ji)根(gen)據(ju)需(xu)要(yao)摻(chan)入(ru)的(de)外(wai)加(jia)劑(ji)或(huo)者(zhe)摻(chan)合(he)料(liao)等(deng)成(cheng)份(fen)按(an)照(zhao)一(yi)定(ding)比(bi)例(li),經(jing)集(ji)中(zhong)計(ji)量(liang)拌(ban)製(zhi)後(hou)通(tong)過(guo)專(zhuan)用(yong)車(che)輛(liang)在(zai)規(gui)定(ding)的(de)時(shi)間(jian)內(nei)運(yun)至(zhi)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的(de)混(hun)凝(ning)土(tu)拌(ban)合(he)物(wu)。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預拌混凝土專項生產資質。未取得預拌混凝土專項生產資質的企業不得在本市範圍內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 骨料堆場應有足夠的麵積,骨料堆放有序並有標識。骨料不得露天堆放。
第六條 計量配料係統應逐盤記錄實際計量情況,並能長期保存生產中的逐盤配料記錄。每盤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等級、工程名稱及部位等信息應能實時上傳至台州市建築業管理平台,上傳的數據不得更改。
生(sheng)產(chan)企(qi)業(ye)應(ying)采(cai)用(yong)攪(jiao)拌(ban)設(she)備(bei)廠(chang)家(jia)提(ti)供(gong)的(de)工(gong)控(kong)係(xi)統(tong)。因(yin)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需(xu)更(geng)換(huan)控(kong)製(zhi)係(xi)統(tong),需(xu)報(bao)備(bei)當(dang)地(di)建(jian)設(she)行(xing)政(zheng)主(zhu)管(guan)部(bu)門(men)並(bing)經(jing)計(ji)量(liang)部(bu)門(men)校(xiao)準(zhun)合(he)格(ge)後(hou)再(zai)生(sheng)產(chan)並(bing)實(shi)時(shi)上(shang)傳(chuan)相(xiang)關(guan)數(shu)據(ju)。
第三章 試驗室管理
第七條 試驗室的人員和試驗能力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有試驗室的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試驗室人員分工應明確。
第八條 試驗室應布置合理,環境整潔,溫度、濕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shiyanshidejiliangshebeiyiqiyingyoufadingjiliangbumendeyouxiaoxiaozhunzhengshu,duixiaozhunzhengshuyingjinxingpingjia,zaixiaozhunzhouqineiduizhuyaodejiliangshebeiyiqiyingjinxingqijianhezha。
第十條 試驗室應有現行有效的各類技術標準,並進行分類、受控。並按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試驗工作,不得弄虛作假,提供虛假的試驗數據。
第十一條 試驗室應建立各項規章製度,人員與儀器設備應單獨建立檔案。
第十二條 試驗室應將出廠檢驗的混凝土抗壓強度數據和檢測過程實時上傳到台州市建築業管理平台。
第四章 生產過程質量控製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含砂、石)供應商應在台州建築業管理平台登記,按要求上傳並確認本單位提供的材料品牌、供貨數量、生產批號和相關檢測報告。
原材料進場應建立台賬,台賬中每批原材料編號與檢驗原始記錄及報告應相對應。各種原材料進場後應按規定分批檢驗,遵照“先檢驗後使用”的原則,對不合格原材料應有台賬和處理記錄。
第十四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使用淡化海砂時,應滿足《海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範》(JGJ206-2010)的要求,嚴禁使用未經淡化或淡化未達標的海砂。
第十五條 當采用機製砂和淡化海砂混合使用時,淡化海砂的氯離子含量應≤0.03%。鋼筋混凝土結構嚴禁使用海卵石。預應力構件嚴禁使用海卵石和淡化海砂或海砂。
第十六條 當采用非飲用水作拌合用水時,應有水質分析試驗報告,當利用廢漿、廢水摻入混凝土中時,必須有對比試驗資料。
第十七條 原(yuan)材(cai)料(liao)的(de)計(ji)量(liang)設(she)備(bei)及(ji)地(di)磅(bang)應(ying)按(an)規(gui)定(ding)的(de)周(zhou)期(qi)校(xiao)準(zhun),在(zai)校(xiao)準(zhun)周(zhou)期(qi)內(nei)原(yuan)材(cai)料(liao)計(ji)量(liang)設(she)備(bei)應(ying)每(mei)月(yue)一(yi)次(ci)的(de)計(ji)量(liang)誤(wu)差(cha)自(zi)查(zha)並(bing)有(you)記(ji)錄(lu)。當(dang)自(zi)校(xiao)結(jie)果(guo)超(chao)出(chu)誤(wu)差(cha)範(fan)圍(wei)時(shi),應(ying)分(fen)析(xi)原(yuan)因(yin)進(jin)行(xing)處(chu)理(li),並(bing)由(you)計(ji)量(liang)部(bu)門(men)重(zhong)新(xin)校(xiao)準(zhun)。
第十八條 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當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要求,並應有抗壓強度、坍落度、經時損失及耐久性等檢驗記錄,特殊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相關的標準要求。
對於建設工程上部結構的混凝土膠凝材料總用量應滿足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最低水泥用量應滿足下列要求,對於高性能、自密實及市政大體積混凝土等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生產企業在事先報送項目名稱、混凝土用量和使用時間後,水泥用量不受下述要求限製。
(一)混凝土設計強度C20時不應低於200kg/m3;
(二)混凝土設計強度C25時不應低於220kg/m3;
(三)混凝土設計強度C30時不應低於250kg/m3;
(四)混凝土設計強度C35及以上時不應低於280kg/m3。
第十九條 生產過程應及時檢測粗、細骨料的含水率,並做好記錄;當含水率發生變化或原材料質量有波動時應及時調整配合比並做好記錄,調整後的配合比混凝土強度和坍落度應滿足設計要求;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混凝土配合比重新進行設計:
(一)合同有要求;
(二)原材料的產地或品種有顯著變化;
(三)根據統計資料反映的信息,混凝土強度出現異常;
(四)混凝土的和易性不能滿足要求;
(五)該配合比的混凝土生產間斷半年以上。
第二十條 初chu次ci使shi用yong的de混hun凝ning土tu配pei合he比bi應ying進jin行xing開kai盤pan鑒jian定ding。拌ban製zhi混hun凝ning土tu前qian,應ying對dui原yuan材cai料liao計ji量liang設she備bei進jin行xing計ji量liang複fu零ling,並bing按an配pei合he比bi通tong知zhi單dan設she定ding計ji量liang值zhi,質zhi量liang部bu門men每mei工gong作zuo班ban不bu少shao於yu一yi次ci進jin行xing計ji量liang誤wu差cha和he攪jiao拌ban時shi間jian的de抽chou查zha,並bing有you記ji錄lu。記ji錄lu應ying包bao括kuo日ri期qi、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編號、計量誤差、攪拌時間等內容,並附所抽盤配料記錄的打印件。
第五章 出廠檢驗與運輸
第二十一條 混凝土出廠檢驗抗壓強度和坍落度的取樣數量和頻率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耐久性能(抗滲)的取樣數量和頻率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長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 50082)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混凝土出廠坍落度控製值不能滿足要求時不應出廠。
第二十三條 混凝土出廠強度檢驗試塊和坍落度檢驗應在出料口處同時留取。出廠強度檢驗記錄應包含工程名稱、使用方量、設計等級、取樣時間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應按《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 50107)的方法評定每批混凝土強度,有混凝土強度統計分析資料與月報表。月報表應每月上報給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混凝土的運送時間為攪拌機卸入運輸車開始至運輸車開始卸料的時間。運輸時間宜在1.5h內,當最高氣溫低於25℃,可延長0.5h,若延長運送時間,應有技術措施或通過試驗驗證。
第二十六條 混凝土運送應隨車配有運送單,運送單應有混凝土卸入運輸車時間、到工地的卸料時間、工程名稱、部位、設計等級、卸料時混凝土和易性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生產、運輸和使用過程的混凝土質量事故及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預拌混凝土供應前,供需雙方應簽訂《預拌混凝土購銷合同》,明確供需雙方在交貨檢驗時的責任。供需雙方應當以書麵形式明確混凝土強度等級、坍落度及其他要求的技術指標。嚴禁使用無資質生產企業的混凝土。
第二十九條 生產企業應編製混凝土產品使用說明書,且對特殊工程應有施工方案和相應的技術交底,技術交底應由施工、監理(業主)共同參加,並有記錄。
第三十條 預拌混凝土交貨時,生產企業應向使用方提供發貨單、混凝土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發貨單和出廠合格證具體內容參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使用說明書應包括設計的混凝土強度等級、配合比、礦物摻合料及外加劑等情況,以及所提供混凝土的澆築和養護方法、使用部位的限製和其他注意事項等內容。使用單位未收到生產單位提供的發貨單、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的預拌混凝土,應予拒收。
第三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企業應當會同監理(建設)單位及生產企業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三方應認真履行工程建設中的責任,切實執行本細則、《預拌混凝土》(GB/T14902)和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樣的規定,確保混凝土試件的真實性。交貨檢驗內容如下:
(一)確認預拌混凝土強度級別、數量和配合比;
(二)記錄攪拌車車號、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出廠卸料至使用卸料時間)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約定的,應當退貨。
(三)按《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和《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50208)要求的取樣數量和頻率進行坍落度測試和抗壓、抗滲試塊留取,檢驗結果作為現澆結構的檢驗批驗收依據。試塊應在澆築的入模口留取,標養試塊、同條件試塊及抗滲試塊經生產企業代表、施工企業代表和見證人確認並做好明顯和持久的標記後,在施工現場由施工企業進行標準養護和同條件養護。
(四)生產企業、施(shi)工(gong)企(qi)業(ye)雙(shuang)方(fang)可(ke)在(zai)攪(jiao)拌(ban)車(che)卸(xie)料(liao)口(kou)處(chu)留(liu)取(qu)混(hun)凝(ning)土(tu)抗(kang)壓(ya)強(qiang)度(du)交(jiao)接(jie)試(shi)塊(kuai),留(liu)取(qu)的(de)數(shu)量(liang)和(he)頻(pin)率(lv)及(ji)養(yang)護(hu)和(he)檢(jian)測(ce)由(you)雙(shuang)方(fang)自(zi)行(xing)協(xie)商(shang)確(que)定(ding),交(jiao)接(jie)試(shi)塊(kuai)檢(jian)測(ce)結(jie)果(guo)可(ke)作(zuo)為(wei)雙(shuang)方(fang)質(zhi)量(liang)爭(zheng)議(yi)的(de)判(pan)定(ding)依(yi)據(ju),不(bu)作(zuo)為(wei)現(xian)澆(jiao)結(jie)構(gou)的(de)檢(jian)驗(yan)批(pi)驗(yan)收(shou)依(yi)據(ju)。
(五)對預拌混凝土方量進行抽查。
第三十二條 施(shi)工(gong)現(xian)場(chang)實(shi)測(ce)坍(tan)落(luo)度(du)不(bu)能(neng)滿(man)足(zu)要(yao)求(qiu)時(shi),應(ying)當(dang)采(cai)用(yong)摻(chan)外(wai)加(jia)劑(ji)的(de)方(fang)法(fa)進(jin)行(xing)處(chu)理(li),處(chu)理(li)後(hou)仍(reng)不(bu)符(fu)合(he)要(yao)求(qiu)的(de)應(ying)作(zuo)報(bao)廢(fei)處(chu)理(li),嚴(yan)禁(jin)采(cai)用(yong)加(jia)水(shui)的(de)方(fang)法(fa)調(tiao)整(zheng)坍(tan)落(luo)度(du)。
第三十三條 施工企業項目部應在施工現場建立標準養護室或配置標準養護箱,其麵積和容量應滿足標準養護試塊數量的要求;同條件養護試塊應固定在構件邊和構件一起養護。
第三十四條 標準養護試塊達到28天或同條件養護試塊達到600℃·d的等效齡期,應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建設)單(dan)位(wei)一(yi)起(qi)送(song)樣(yang)到(dao)有(you)資(zi)質(zhi)的(de)檢(jian)測(ce)機(ji)構(gou)進(jin)行(xing)見(jian)證(zheng)檢(jian)測(ce),檢(jian)測(ce)機(ji)構(gou)應(ying)按(an)見(jian)證(zheng)取(qu)樣(yang)送(song)樣(yang)的(de)要(yao)求(qiu)接(jie)收(shou)樣(yang)品(pin),對(dui)於(yu)無(wu)明(ming)顯(xian)持(chi)久(jiu)標(biao)識(shi)或(huo)後(hou)作(zuo)標(biao)識(shi)的(de)混(hun)凝(ning)土(tu)試(shi)塊(kuai)應(ying)不(bu)予(yu)接(jie)收(shou)檢(jian)測(ce)。
第三十五條 施工企業進行混凝土澆築和養護時,應符合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範》(GB50666)、《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驗收規範》(GB50204)和《混凝土質量控製標準》(GB50164)的要求 ,澆築完成後應及時采取有效養護措施防止產生裂縫。
第三十六條 在混凝土澆築過程中,監理單位應實施全程旁站並作記錄。
第三十七條 樓層混凝土澆築後少於24小時且強度未達到1.2MPa前,不得在樓層上上料、搭設支模架等作業。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生產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含試驗室主任)等事項,需及時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並同時在台州市建築業管理平台更新。
第三十九條 jianshegongchengzhilianganquanshiwujigouyingdangjiaqiangduiyubanhunningtushiyonghuanjiedezhiliangjianguan,duijinrushigongxianchangdeyubanhunningtujinxingbudingqidejiandujianzhayuchouyangjiance。
原則上在混凝土養護滿足600℃·d±40℃·d進行實體抽樣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的,應對該批混凝土進行批量檢測,批量檢測時應采用鑽芯法修正的回彈測強方法。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建築業管理平台混凝土生產數據的管理,不得擅自將相關數據外傳,不得用於企業經營、商業競爭等。
第四十一條 各縣(市、區)jianshexingzhengzhuguanbumenyaoduishengchanqiyedezizhitiaojianjinxingdingqihebudingqidefuzha,jiaqiangduihunningtuyuancailiaozhiliangheshengchanguochengzhiliangguankongdesuijichouzha,faxianwentideyingdangjishiducuzhenggai。yuanzeshang,gexian(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生產企業的每年檢查頻次不少於2次。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buanbenxizeguidingshishishangchuanyouguanxinxiheshujudeshengchanqiye,dangdijianshexingzhengzhuguanbumenyingzelingqitingchanzhenggai,duiqisuogongyingdehunningtuyinganpiliangjinxingshitijiance。
第四十三條 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的,應依法責令停產整改或查處:
(一)企業的技術人員嚴重不符合資質標準;
(二)檢查抽檢的混凝土強度(含實體強度)和坍落度嚴重達不到設計要求;
(三)檢查抽檢的海砂氯離子含量超標或使用海卵石;
(四)原材料檢驗、出廠檢驗及其它記錄存在弄虛作假;
(五)原材料計量設備或試驗室儀器設備未按規定校準及原材料計量設備未按規定自校;
(六)原材料的計量偏差嚴重不符合要求,同時無原材料計量偏差檢查記錄;
(七)試驗室的配合比單或調整單和控製室的配合比不一致或單方水泥用量不符合本細則要求。
(八)試驗室環境條件、試驗過程、資料保管等存在較多問題;
(九)由於產品質量原因導致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發生質量事故;
(十)除上述外,其它方麵存在較多問題的。
第四十四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停工整改或處理:
(一)未按規定對進場的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和取樣;
(二)未按規定進行標準養護和同條件養護或將試件放在生產企業養護;
(三)隨意加水變更坍落度;
(四)工地用砂未按規定購買淡化海砂,造成氯離子含量超標海砂用到鋼筋混凝土結構;
(五)使用無資質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混凝土試件製作過程未進行見證取樣;
混凝土澆築過程未實施全程旁站並作記錄;
混凝土試件未進行見證送樣檢測;
混凝土試件標準養護和同條件養護未進行監管;
為施工企業提供虛假資料作證明等。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同時適用於裝配式混凝土構件生產企業。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