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類 型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財采字〔2007〕8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範政府采購方式及采購類型的審批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我們 製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審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 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
浙江省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審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範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以下簡稱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方式及采購類型審批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因特殊原因,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采購,或者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要求分散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其申報、審核和審批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是指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本辦法所稱分散采購,包括分散自行組織采購和分散委托采購兩種類型。其中分散自行組織采購是指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的采購;分散委托采購是指由采購單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 格”的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
本辦法所稱單位自行采購,是指由采購單位自行按照單位內部的有關采購管理辦法或參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采購。
第三條 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審批,應當遵循“授權合法、職責明確、 情形適當、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堅持以公開招標為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形確需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其采購方式的選用和確定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情形。
預算金額在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可以采用“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類型,采購方式由單位自行確定。
第五條 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審批申請,應當由采購單位以書麵形式(包括電子數據形式)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
采購單位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項目,其采購方式審批申請原則上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但應當在政府采購委托代理協議中事先約定。
第六條 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審核審批工作,經授權後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其中各級財政部門的采購類型審批權限應當經省政府授權;縣級財政部門的采購方式審批權限應當經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授權。
第七條 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以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開展采購活動,不得將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項目采取分散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 第二章 適用條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隻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技術複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二)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不能成立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隻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遇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條 采購規格、標準統一,市場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采購項目,可以申請詢價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采購響應截止時間結束後或評審期間,發現參加采購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 3 家,如采購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體公開征求了供應商意見且沒有重大異議或專家論證認為“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公告時間及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按原采購方式繼續進行采購活動;但如隻有 1 家供 應商參加或響應,或指定了產品品牌,供應商報價高於市場平均價的,應當降低 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或技術標準後重新組織采購,之後仍隻有 1 家供應商參加或 者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可以申請單一來源或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單位申請分散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類型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購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不宜由采購代理機構參與的;
(二)因非單位自身原因而引起的采購任務緊急,集中采購不能滿足其時間 要求的;
(三)因項目專業特殊或技術複雜,當地集中采購機構認為其暫不具備采購 能力的; (四)按專業要求應特別定製,且不具有批量采購性質而不適合集中采購的。
第十四條 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單位要求分散自行組 織采購的,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製采購文件和組織實施采購的能力;
(三)具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麵的專業人員;
(四)采購經辦人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定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采購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符合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此申請相應采購方式的,應當提供 3 個以上政府 采購評審專家對該采購項目及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規定情形的書麵論證意見。
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情形,采購單位以此申請分散采購的,應當提供集中采購機構的書麵意見。
第十六條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以書麵形式提出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申請。
申請采購方式的報告應當描述采購內容或項目名稱、預算金額、預算確認(或 計劃審批)號、擬采用的采購方式、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采購類型的報告應當說明項目的特殊性、分散采購或自行采購理由、相關證 明材料及具體的采購實施方案,並應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申請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在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麵申請報告;
(二)《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表》(見附 1);
(三)評審專家論證意見(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提供);
(四)原簽訂合同複印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情形的應提供);
(五)在指定政府采購媒體上發布的采購公告(複印件)及原采購文件,以及采購失敗和廢標的相關證明文件;
(六)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采購單位申請分散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類型的,在申報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麵申請報告;
(二)因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集中采購機構的書麵意見(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情形的應提供);
(四)采購單位分散采購或自行采購的實施方案;
(五)采購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六)財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在收到采購單位或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申請報告及相 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退回或通知申報單位修改補充;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複。
財政部門按規定需要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示或組織專家論證的,其所需時間可予以除外。
第二十條 省本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申請、審查、批複工作流程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單位申報。申請分散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單位應當在申報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時,提出采購類型及其采購方式的申請,並通過《浙江省政府采 購信息管理係統》,經單位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在采購過程中申請 提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應當填製《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審批表》, 並提供相關材料,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審批。其中委托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申請 提出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時應當結合采購單位意見。
(二)財政審查。省財政廳收到單位申報材料後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及時予以審查。審查的重點是: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非公開采購方式選擇 適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專家論證意見的公正性,分散采購或自行采購實施 方案的可行性等內容。如有必要,省財政廳可以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其申請 采購方式和采購類型的適用條件進行論證。
(三)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審查。對采購預算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 上的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省財政廳應當在省級以上政府采購指 定媒體予以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予以批複。
(四)確認批複。采購單位在采購預算申請執行時提出的,省財政廳應當以 《省級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的形式予以批複;省級單位或委托的采購代理 機構在采購執行過程中提出的,省財政廳應當以《政府采購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審批表》的形式予以批複。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采購 方式和采購類型申請和審查批複工作流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未 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擅自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 部令第 18 號,以下簡稱 18 號令)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采購單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而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或應當實行分散委托采購而不委托具有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同級財政部門 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或財政部 18 號令第七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進行 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各市、縣(市、區)可以結合實際製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