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1〕59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 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 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公平、公正,促進供應商公平競爭,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現就信息係統建設政府采購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在信息係統建設中,受托為整體采購項目或者其中分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設計、編製規範、進行管理等服務的供應商,對於理解及把握采購內容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可能性。為保證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凡為整體采購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整體采購項目及其所有分項目的采購活動;凡為分項目提供上述服 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分項目的采購活動。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情形的,不適用本通知。
請各單位按照要求編製采購文件,辦理采購事務,開展采購活動。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