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4〕122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各有關代理機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 五部法律的決定》(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次會議決定),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取消財政部及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 責實施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為做 好代理機構後續管理的政策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起,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再接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申請,已接受申請的要停止相關資格認定工作。
二、為滿足代理機構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業務工作需要,方便采購人選擇 代理機構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加強業務監管,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凡有意從事 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可以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或其工商注 冊所在地省級分網站進行網上登記。網上登記遵循“自願、免費、一地登記、全 國通用”的原則。
三、登記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法人代表、注冊地址、聯係方式、專職人員情 況等內容,由代理機構自行填寫並掃描上傳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 記證副本、社會保險登記證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登 記後有關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代理機構自行維護和更新。代理機構應保證登記信 息真實有效。所有登記信息將通過係統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2015 年 1 月 1 日前,有意從事政府采購業務的新的代理機構,可以攜帶 網上登記信息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到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 政部門填寫《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登記表》進行紙質登記。
五、截止 2014 年 8 月 31 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還在有效期內的代 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已經接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申請但尚未完成資格認定 的代理機構,視同已經完成紙質登記。
六、財政部門不再對網上登記信息和紙質登記信息進行事前審核。對於完成網上登記的代理機構,係統將自動將其名稱納入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代理 機構”專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並授予相關業務網絡操作權限。對於完 成紙質登記的代理機構,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現場為其開通相關業務 網絡操作權限。
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代理機構的紙質登記和網上登記的 組織工作,及時將完成紙質登記的代理機構的名稱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 中公告。為方便社會監督,2015 年 1 月 31 日前,僅完成紙質登記和視同完成紙質 登記的代理機構,應當補充完成網上登記。
八、任何個人和組織發現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登記信息,可以向登記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對核實後存在提 供虛假登記信息的代理機構,應當將其列入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並在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良行為記 錄名單”中予以公告。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將工作重心由事前審批轉變到事中和事後監管上來,定期對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情況進行 專項檢查,加強對代理機構的人員培訓和業務指導,促進代理機構規範采購代理 行為,提高專業化水平。有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具體管理辦法,財政部將另行製 定。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 年 9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