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5〕163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 〔2015〕63 號,以下簡稱《方案》)要求,深入推進政府采購管理製度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 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有序推進政府采購資源整合
(一)推進政府采購信息係統整合。各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方案》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逐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托有形場所 向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的整合目標要求,切實加強對全行政區域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 建設總體規劃>和<政府采購業務基礎數據規範>的通知》(財庫〔2013〕18 號)提 出的全國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建設指導思想、建設目標和主要內容,整合本地 區分散的政府采購信息係統,加快建設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逐 步推動本地區所有政府采購項目進入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進行交易,實現政府 采購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電子化操作,並按照《方案》的有關要求,實現政府 采購管理交易係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
(二)推進政府采購場所資源整合。具備評審場所的集中采購機構要按照《方案》有關整合場所要求,按照統一的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對現有場所進行改 造,以滿足政府采購評審、交易驗證以及有關現場業務辦理需要。在保障政府采購項目交易效率的基礎上,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允許其他公共資源項目進入現有場所進行交易。對進入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場所進行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要保持 公共資源項目的公益性特點和遵循非營利原則,不得違規收取費用。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能實現交易信息與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共享並符合監 管要求的,其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在現有場所進行交易,也可以進入公共 資源交易場所進行交易。
(三)推進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源整合。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方案》有關整合專家資源要求,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 庫〔2013〕189 號)確定的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分類標準,整合本地區專家資源,在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中建立本地區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逐步實 現專家資格審核、培訓、抽取、通知、評價等全流程電子化管理,並通過政府采 購管理交易係統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連接,推動實現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工程 評標專家資源及專家信用信息在全國範圍內互聯共享。要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 條例》第 62 條的規定,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動態管理,除財政部規定的 情形外,要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審。
二、統一政府采購交易規則體係
(四)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規則。財政部將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32 條和第 47 條規定,加快製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標準文本和采購合同標準文本,並按照《方案》縱向統一交易規則要求,進一步完善和實施全國統一的政府 采購管理交易係統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
(五)開展政府采購交易規則清理。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方案》的貫徹落實,對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規則中涉及政府采購的 內容進行清理,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審批、幹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衝突的內容,要堅決予以糾正,維護全國政 府采購交易規則的統一性。清理過程和結果應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告, 接受社會監督。
三、健全政府采購運行機製
(六)推進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共享。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財政部有關政府采購信息公開的要求,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開采購項目信息、采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政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政府采購全過程信息。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快建立政府采購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 證互認機製,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登記注冊符合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的信息,不得要求企業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並應當通 過開放政府采購管理交易係統有關數據接口,實現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信息的交 換共享和互認。應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政府采購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實現與其他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主體信用信息交換共享。
(七)健全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政府采購運行機製。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方案》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 法定代理權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對前期試點中出現的有關違法違規問題進行清 理糾正,並依據《政府采購法》第 16 條、第 60 條規定,重新明確集中采購機構 的獨立非營利事業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權,保證集中采購機構依法獨立對外開展 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要按照依法行政、依法采購的要求,督促采購人將列入集中 采購目錄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委托給政府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集 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對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 購或者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未依法獨立設置集中采購機構的地區,可以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給上級或其他地區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也可以引入市 場競爭機製,將集中采購項目擇優委托給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 采購。要正確處理好集中與分散的關係,規範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合理確定集 中采購範圍,推動集中采購機構專業化服務機構的發展定位,推動集中采購機構 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走差異化的發展道路。
四、完善政府采購監管體係
(八)完善監管體製機製。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法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在堅持“管采分離”管理體製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權、執 行權與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管理體製,健 全與監察、審計部門協作配合的監管機製,防止權力濫用。
(九)強化監督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要求,依法全麵履行政府采購製度政策製定、 投訴處理、監督檢查、評審專家管理等監管職責,並按照《方案》的部署,運用 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要將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 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依法禁止失信行為當事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要健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選聘與退出機製,建立專家黑名單製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五、強化實施保障
(十)加強組織領導。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麵廣、技術難度大。各級財政部門要站在促進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 市場體係和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係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 到該項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采取措施 解決前期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將整合工作抓實、抓好。
(十一)嚴格督促落實。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全行政區域財政部門落實本通知工作情況的督促和指導,及時將有關執行情況向財政部反饋。財政部將適 時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督查,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方案》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財政部
2015 年 9 月 1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