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辦庫〔2015〕295 號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你單位《關於谘詢〈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法律適用問題的 函》(深財購函〔2015〕2282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為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加強采購項目的實施監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 整體設計、規範編製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 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其中,“其他采購活動”指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 計、規範編製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之外的采購活動。因此,同一供應 商可以同時承擔項目的整體設計、規範編製和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特此函複。
財政部辦公廳
2015 年 9 月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