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便函〔2018〕575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黨中央有關部門辦公廳(室),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全國政協辦公廳機關事務管理局,高法院辦公廳高檢 院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辦公廳(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
為做好政府采購領域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我司製定了《防範和懲治政府采購信息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規定(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防範和懲治政府采購信息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規定(試行)》
財政部國庫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
防範和懲治政府采購信息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
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全麵防範和嚴肅懲治政府采購信息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統計機構領導責任製,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及其他有關 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中直接管理或從事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製,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本部門主要負責同誌承擔第一責任,分管同誌承擔主要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形成一級抓一級、 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係。
第四條 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第一責任。
其責任是:主持製定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加強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推動建立責任體係,努力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和弄虛作假責任機製,加強對下屬預算單位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班子成員中分管負責人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負主要責任。
其責任是: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落實分管範圍內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督促指導分管領域切實履行防範和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組織分管領域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製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統計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紅線;健全分管專業統計調查製度設計、統計任務布置和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質量控製製度;組織分管領域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和弄虛作假責任貫穿於統計調查全過程。
第六條 統計人員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和弄虛作假工作負直接責任。
其責任是: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七條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製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複。
第八條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統計機構依法對下屬預算單位數據真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財政部建立政府采購信息統計數據監督檢查辦法,對地方財政部門統計數據真實準確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製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 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