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0〕7號
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你中心《關於要求明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費相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征求杭州市稅務局意見,現答函複如下:
一、對於多個同類型項目或同一項目分多個標項,由同一組評審專家集中時間進行評審的,按合計評審時間根據規定標準計算發放專家評審費,不應按照項目個數或者標項數分別計算。
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費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提供評審服務後取得的報酬,現行專家評審勞務報酬標準為稅前收入。專家評審收入申報納稅應執行按照國家 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部門的製度辦法執行,采購組織機構應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協助評審專家辦理開具發票、收入申報等手續。
三、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及時支付專家評審費,不得拖欠。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根據我省實際,為提高勞務報酬專家評審費支付效率,經采購人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可在代理協議中約定,由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先行代為支付後後,再與采購人進行清算收回,采購人應當及時支付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墊 支款項。專家評審費不得包含在社會中介代理服務費中內,也不得向供應商收取。
此複。
浙江省財政廳
2020 年 7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