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1〕1 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公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采購單位要按照《浙江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編製本單位 2021-2022 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嚴格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各級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相關製度和工作程序,加強協調與配合,認真落實各項規定,依法監督和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切實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推動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附件:浙江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浙江省財政廳
2021 年 1 月 8 日
附件
浙江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浙江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注:1.表中所列項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機構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
2.以上品目和編碼按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執行。
以上項目實行政府集中采購,采購單位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依法組織采購。 具體采購規則如下:
(一)貨物類集中采購項目
1.全省統一集中采購項目。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全省采購需求後,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2.其他貨物類集中采購項目。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網上超市、行業館或者主題館進行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但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可以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在線詢價、反向競價係統以及行業館、主題館進行競價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二)服務類集中采購項目
除雲計算服務以外,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網上服務市場進行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但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可以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 網上服務市場進行競價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本部門、本係統基於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可以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省級和設區市主管部門可以結合自身業務特點自行確定本部門或係統集中采購項目,報省財 政廳備案後組織實施采購。設區市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當 同時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依法實施分散采購。各級采購單位可以依法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依法委托 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全省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
貨物、服務類項目:省級 100 萬元;市級 50 萬元;縣級 30 萬元。
工程類項目:省級 100 萬元,市級 80 萬元,縣級 60 萬元。為提高政府采購效率,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數額標準但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貨物,可以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在線詢價、反向競價係統以及行業館、主題館 進行競價采購。
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應當通過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網上超市、行業館或者主題館進行采購,但網上超市、行業館或者主題館未上架的,可以自行采購。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實行公開招標。符合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法定適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但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市以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縣級政府批準。
全省貨物和服務項目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為:省市縣三級均為 400 萬元。
建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項目,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按照財政部要求,為實行集中采購目錄省域統一,充分發揮集中采購製度優勢,從 2021 年開始,取消市、縣級集中采購目錄,全省統一執行本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從 2021 年開始,全省統一執行財政部印發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 庫〔2013〕189 號)。
(二)各級采購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時,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發展等目標製定的政府采購政策。
(三)鼓勵采購單位將采購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關係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接受委托並依法組織采購。
(四)中央與地方共建單位使用中央或地方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政府采購,可適用中央預算單位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五)《浙江省 2021-2022 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有效;以往規定與本目錄及標準不一致的,以此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