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1〕3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通知》(浙財采監〔2010〕51 號)有關規定,由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的2021-2022 年度全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統一論證清單(醫療設備類),已經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在浙江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現予以公布,有效期一 年。
附件:2021-2022 年度全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統一論證清單 (醫療設備類)
浙江省財政廳
2021 年 1 月 31 日
附件
2021-2022 年度全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 統一論證清單
(醫療設備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