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2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政府采購製度改革方案》,推動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財政部決定從 2021 年起組織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原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不再單獨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由財政部牽頭組織,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共同參與,以“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督檢查工作為基礎,按照“標準統一、四級聯動、分類評價、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各省(區、市)財政部門要統籌本地區監督 評價工作安排,製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要求,加強對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的指導,確保監督評價工作順利實施。各級財政部門應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在監督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要嚴格履行程序,遵守紀律,依法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潔。各地此前已製定相關評價標準的,應按照《2021 年 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係》統一開展。
二、監督評價範圍及內容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 2020 年執業情況。各級財政部門在代理機構名單中,隨機抽取代理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作為被檢查單位,本次采用被檢查單位自願參加評價,其他單位申請參加的模式開展工作。中央本級抽取數量由財政部具體確定,各省(區、市)抽取數量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但抽取比率不得低於本地區代理機構總數的25%,抽取數量原則上不得少於 30 家,代理機構總數不足 30 家的,應對所有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工作。從每家代理機構抽取項目時,數量應不少於 5 個,抽取項目範圍包括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執業情況開展檢查工作,法律法規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製度辦法、規範性文件等。依據評價指標體係對參加評價單位相關情況開展評價工作,評價指標體係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與人員情況、管理情況、失信與處理處罰情況 4 個一級指標以及 11 個二級指標, 根據企業從業人員數量、業績等因素,按照成長型、綜合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 具體評價結果應用辦法另行製定。
三、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監督評價時間從 2021 年 6 月開始,采取書麵審查、實地考察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材料報送階段(2021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參加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的代理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通知要求,對照監督評價依據整理本機構相關情況及被抽取項目相關的文件、數據等資料,對 2020 年度執業情況,被檢查單位形成自查報告,參加評價單位形成自評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書麵審查階段(2021 年 6 月 16 日至 7 月 15 日):財政部門成立監督評價工作組,監督評價工作組對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麵審查。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檢查單位編製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係,對參加評價單位編製評價底稿。
現場監督評價階段(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7 月 30 日):結合書麵審查發現的問題,監督評價工作組進一步到代理機構實施現場考察、溝通,並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或評價底稿。
處理處罰階段(2021 年 8 月 2 日至 9 月 30 日):財政部門對監督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處罰,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違紀的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彙總本地區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彙總全國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彙總報告階段(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10 月 22 日):財政部門形成本級監督評價工作報告,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彙總形成本地區監督評價工作報告,財政部彙總形成全國監督評價工作報告。
聯係人: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監督裁決處 楊敏
聯係電話:
財政部
2021 年 4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