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辦字〔2004〕23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監察局,省級各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一年多來,大部分地方和單位能自覺執行《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政府采購,規範采購行為。但近一段時間來,個別地方和單位在行政中心或機關大樓建設和改造過程中,擅自采購外國原裝進口產品,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為嚴肅法紀,切實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關於“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生產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提高認識,依法開展政府采購。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帶頭采購和使用“國貨”,積極倡導“艱苦創業、勤儉節約”的作風。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實施采購,對采購單位提出的一些違法要求,應及時予以製止和糾正。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監督機構要依法監督,切實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實現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功能和政策導向作用。
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采購單位不得擅自提高采購標準,違法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凡是一般電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和用品,以及電梯、中央空調及交通工具等專用設備的采購,應一律采購本國生產或組裝的產品,嚴禁采購外國原裝進口產品。
三、對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各采購單位應當經有關專業部門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進行論證,並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或證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因科研或涉及人身生命安全等特殊情況需要采購外國原裝進口專用設備的,應同時報經單位主管部門同意。
四、各部門、各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如違反本通知規定,財政、監察等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黨紀政紀責任。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