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0〕51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 號)和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8〕248 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工作,規範進口產品采購的審查審核等行為,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是貫徹和落實國務院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體現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重要規章製度,各地、各部門應高度重視、認真貫徹執行。
二、采購單位擬采購的產品如屬於國家規定鼓勵進口的,或國家雖規定為限製進口但屬用於醫療衛生、教育科研和質量檢驗檢測等目的的,采購人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申請采購一定數量的進口產品;國家雖未限製進口但屬於一般辦公類設備用品及電梯、空調和交通工具等專用設備的,除符合《政府采購法》第十條規定情形外,原則上不得采購進口產品。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從嚴審核。
對非政府采購項目,暫不實行進口產品審核管理。
三、對政府采購頻率較高的醫療衛生、教育科研和質量檢測等進口產品,實行全省統一論證。具體由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會同省財政廳提出本年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的品目清單,自行或委托省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專家論證,並將產品品目清單和專家論證意見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公示(時間不少於 10 個工作日);經公示後無異議的,該產品品目清單由省財政廳通過指定媒體正式 向全省公布,有效期為一年。采購單位在有效期內,申請采購該清單列舉的進口 產品時,無需再提供專家論證意見。
對未納入全省統一組織專家論證範圍的進口產品,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采購的,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專家論證,經行業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財政部 門審核批複。采購單位報財政部門審核時,應當填寫《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核 準表》(見附件,以下簡稱“申請核準表”);財政部門審核批複前,應當將專家論證意見予以公示(時間不少於 3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可予以審核批準。審核批準後一年內,如其他采購單位因工作需要擬采購同類產品的,可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和主管部門審查,直接報財政部門審核。
四、進口產品論證的專家組一般應由 5 名以上(需單數)非本單位並熟悉該產品的專家組成。如個別項目因客觀原因確實達不到規定人數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專家組人數可降至 3 人。采購人代表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論證。
五、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原則上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者性價比法,並不得限製潛在國產的同類產品參與投標。同時,為提高效率,如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可由同一專家組將采購進口產品的論證與采購需求或采購方式等的論證一並進行,合並出具論證意見。
六、財政部門應及時對采購單位的申請核準表及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及時退回或通知申報單位進行修改補充。對審核通過的,應在申請核準表上簽署意見。采購單位憑申請核準表辦理政府采購後續相關手續。
省級采購單位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申請手續,可在辦理政府采購預算確認時,通過“政府采購業務管理信息係統”一並辦理;也可在下達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後,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的政府采購業務管理係統申報辦理。
七、采購單位書麵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進口產品時,應提供財政部門出具的《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核準表》。未經財政部門核準,任何單位和機構不得組織采購進口產品。
八、集成項目中部分設備擬采購進口產品的,若進口設備為該集成項目的關鍵核心部分,或進口設備的采購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或占集成項目總金額 50%以上的,該部分設備應履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手續。
九、對需要國際招標的產品,應先履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審核手續。經財政部門核準采購進口產品或準予接受進口產品投標的,應按國際招標有關辦法執行。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的跨境貿易,應當優先采用人民幣結算。
附件: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申請核準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