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2〕29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部門:
現將《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 〔2012〕69 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各地、各部門要嚴格依據《政府采購法》和省財政廳、省監察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2010〕44 號, 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依法組建政府采購評審小組,依法獨立且客觀公正地 開展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評審過程中凡是與采購響應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標成交供應商推薦等評審有關的情況,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等信息,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督人員等與評審有關的人員應 當予以保密。
二、在評審活動開始前,采購組織機構必須宣讀評審紀律,並要求所有評審小組成員(包括評審專家及采購單位代表)簽訂《政府采購評審小組成員廉潔承 諾書》(格式見《辦法》附件 2)。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不得與參與 采購響應的供應商或者與采購項目利害關係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采購響應 供應商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法律、法規或《辦法》規定 應當回避的,必須申請回避。
三、采購單位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據《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注冊及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字〔2009〕28 號)和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全麵試行政府采購供應商網上報名和資格後審製度 的通知》(浙財采監〔2010〕35 號)精神,做好對政府采購響應供應商網上報名 資格預審和中標(成交)供應商資格後審工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供應商參加投 標或談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對其資格進行重新審查,經重新審查仍不 符合的,應提請評審小組按規定認定其響應無效;供應商通過資格預審的,應待 評審小組初步確定評審結果和供應商排序後,由采購單位(或由評審小組配合采 購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對中標(成交)候選供 應商進行資格審查,排名靠前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經資格審查不符合的, 應按規定提請評審小組確認後,再對排名次之的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依此類推。 采購單位授權評審小組進行中標(成交)供應商資格審查的,采購單位原則上不 再對評審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供應商進行資格複審,確有異議時,應提交原 評審委員會審查認定。
四、評審小組成員要依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重點對各供應商技術響應文件和相關明細報價進行評審,如發現有供應 商報價不符合規定或技術偏離情況,或擬認定供應商響應文件無效的,應向該供 應商進行詢問,給予供應商陳述、澄清或申辯的機會,並予以記錄;如擬推薦中 標成交供應商報價最高的,應當給予供應商在評審報告中予以重點說明。同時, 采購組織機構應加強對各評審小組成員評分記錄和評審結果等的審查,對不按規 定評審或明顯有傾向性的評分,應當按規定要求提示其進行複核、糾正或予以說 明。采購組織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對評審現場的監管,該經辦人員不得擅自離 開評審現場,並認真做好評審進程和評審現場異常情況的記錄,同時要求其在評 分記錄或評審報告上簽署審查意見,落實審查責任。
五、評審小組成員不得擅自改變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如確有必要修改的,應當按規定程序進行,並將修改意見及理由等告知所有參加響應的供應商,並應 允許供應商撤回采購響應文件,采購單位和代理機構不得沒收該供應商采購響應 保證金,或采取其他限止供應商撤回采購響應文件的措施。
六、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審專家考核誠信記錄和考核評價製度,並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係統”詳細記錄評審專家基本情況、 評審活動、培訓、不良行為和違法處罰等檔案。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 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後 2 個工作日內,應對參加評審專家及采購單位代表的業務水平、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情況分別進行考核評價,並在評審專家檔 案中進行登記,以此作為財政部門晉升或解聘評審專家的依據。尚未采用“政府 采購評審專家管理係統”的,應當以書麵形式進行考核評價,並將考評結果反饋 給財政部門。
附件: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2012 年 9 月 12 日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庫〔2012〕69 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中共 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規範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還存在著評審程序不夠完善、 工作職責不夠明晰、權利義務不對稱等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為加強評審工作管理,明確評審工作相關各方的職責,提高評審工作質量,現將有關事項 通知如下:
一、依法組織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以下簡 稱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製度,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公正、客觀、審慎地組織和參與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依法獨立評審,並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審委員會 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確保評審活動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在采購結 果確定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委員會名單負有保密責任。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相關監督人員等與評審工作有關的人員,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在評審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監督和製約, 並自覺接受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對非法幹預評審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 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切實履行政府采購評審職責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依法細化評審工作程序,組建評審委員會,並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要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要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要求解釋采購文件, 組織供應商澄清;要對評審數據進行校對、核對,對畸高、畸低的重大差異評分 可以提示評審委員會複核或書麵說明理由;要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 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並向財政部門反饋。省級以上政府集中采 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工作現場進行全過程錄音錄像,錄 音錄像資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並存檔。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所載明的評審方法、標準進行評審。要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認真閱讀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 對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逐一進行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 法和標準,進行比較和評價;對供應商的價格分等客觀評分項的評分應當一致,對其他需要借助專業知識評判的主觀評分項,應當嚴格按照評分細則公正評分。
評審委員會如需要供應商對投標或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的,應當給予 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但澄清事項不得超出投標或響應文件的範圍,不得實質 性改變投標或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通過澄清等方式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對待。評 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彙總情況進行複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 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複核,並根據評審結果推薦中標或成交 候選供應商,或者根據采購人委托協議規定直接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起草並 簽署評審報告。評審委員會要在采購項目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 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要協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答複質疑或處理 投訴事項。
三、嚴肅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
采購人委派代表參加評審委員會的,要向采購代理機構出具授權函。除授權代表外,采購人可以委派紀檢監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 督,但不得超過 2 人。采購人需要在評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 先提交書麵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 件所述範圍,書麵介紹材料作為采購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並存檔。評審委員會 應當推選組長,但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評審委員會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時間,主動出具身份證明,遵守評審工作紀 律和評審回避的相關規定。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 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 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並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評審工作有關人員不得幹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 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記錄、複製或帶走任何評審 資料。評審結果彙總完成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彙總計算錯誤、分項評 分超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 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並在 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加強評審現場管理,與評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審現場。各級財政部門對評審活動相關各方違反評審工作紀律及要求的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四、妥善處理評審中的特殊情形
財政部門要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資源共享機製,采購項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異地財政部門專家庫抽取專家,但應事前向本級財政部門備案。中央駐京外單位可以從所在地市級或其上一級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 取評審專家,所在地市級或其上一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評審專家庫中相應專業類型專家不足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不 低於 1:3 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提供專家名單,經審核入庫後隨機抽取使用。出現評 審專家臨時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采購人 或采購代理機構要按照有關程序及時補抽專家,繼續組織評審。如無法及時補齊 165專家,則要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采購文件和所有投標或響應文件,擇期重新 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要將補抽專家或重新組建評審 委員會的情況進行書麵記錄,隨其他文件一並存檔。
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 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要停止評審工作並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書麵說明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後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發現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 機構報告。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對評審過程或者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 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協助處理質疑事項,並依據評審委員會出具 的意見進行答複。質疑答複導致中標或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 應當將相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