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3〕24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各政府采購中介代理 機構:
為進一步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促進政府采購供應商公平、合法、有效的競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現就規範供 應商資格設定和審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執行,請各地、 各單位結合實際認真貫徹:
一、采購文件不得將要求供應商繳納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費用或保證金等作 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資格條件或前提,以免增加供應商負擔。
二、采購文件一般不得將設有本地售後服務機構作為供應商特定資格要求。 項目確需有本地化的售後服務機構作為履約保障的,可以在采購文件中規定:“供 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公示後若幹個工作日內在本地設立售後服務機構,否則 視為放棄中標(成交)資格,由排名次之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替補,以此 類推”。
三、采購文件不得將與履行合同能力無關的條件和明顯超過項目需求的非強 製性認定、報備、評選資質設定為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限製或排斥潛在供應商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或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如確需設定因項目 履約所必要的注冊資本金、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經營狀況等作為特定資格條件的,應當與該采購項目的規模、特點和實際需要相適應。
對供應商技術能力、從業經驗要求較高的軟件開發、專業設計或谘詢服務等 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與項目需求相當的專業資質、項目管理能力、業績 經驗或成功案例等作為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但不得限定於特定的行政區域。
四、采購組織機構不得限製任何供應商報名並獲取采購文件。不符合項目特 定資格條件的供應商要求獲取采購文件的,采購組織機構不得拒絕,並應允許其 對特定資格條件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五、除非采購文件有明確規定,采購組織機構在組織供應商資格審查過程中, 不得僅以營業執照注明的經營範圍中沒有包括與采購項目相一致的內容而排除供 應商參與該項目的政府采購競爭,但法律法規規定屬於限製經營或需前置性經營 許可的行業除外。
六、金融、保險、通訊等特定行業的全國性企業所設立的區域性分支機構, 以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如果已經依法辦理了工商、稅務和 社保登記手續,並且獲得總公司(總機構)授權或能夠提供房產權證或其他有效 財產證明材料,證明其具備實際承擔責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締結合同能力,可以允 許其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上述單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時,應提供該單位負責人簽署的相關文件材料(合 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簽署相關材料,但合夥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一 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全體合夥人簽署相 關文件材料),與其他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七、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或授權有關部門規定供應商或產品進入市場 須先行取得相關認證或許可的,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對供應商須提供 的認證或許可證明材料進行明確規定。未經認證、許可,或者雖經認證、許可但 相關資質證書已經失效的供應商,不能推薦、確認為中標(成交)供應商。
八、采購組織機構在組織商務、技術評審或資格性審查時,不得將屬於供應商母公司(總機構)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屬的其他子公司(同一總機構下屬的其他 分支機構)的人員、業績、榮譽、知識產權、項目案例等,作為該供應商的資信 文件予以確認或審查通過。
九、除在線詢價項目和采購預算在 20 萬元以下的小額詢價采購項目外,如多家供應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號的產品參加同一政府采購項目競爭的,應當按一 家供應商認定。評審時,應取其中通過資格審查後的報價最低一家為有效供應商; 報價相同時,取技術分最高者;均相同時,由評審小組集體決定。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中,作為關鍵核心部分的單一產品品牌、型號均相同且報價占項目總報價 50%以上(含本數,下同)的,視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號的產品;多家供應商中,有一家供應商的報價達到 50%以上,提供同品牌同型號產品的 供應商均按一家供應商認定。
十、采購單位依法負責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工作,由采購人代表具體履行該項職責。采購單位沒有派遣采購人代表參加項目評審,應在收到采購 結果後的 5 個工作日內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資格和采購結果進行審查並確認,但事先已授權評審小組進行審查確認的除外。否則,采購單位不得事後對已經通 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資格提出異議,但經質疑、舉報發現了采購響應文件之外的 新證據除外。
委托代理的項目,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邀請采購單位派遣采購人代表的書麵 通知中,將上述意思予以明確。
2013 年 9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