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 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采監〔2015〕13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各社會中介(采購) 代理機構:
為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組織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們 製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5 年 9 月 23 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組織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確保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及現場組織管理工作規範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 理辦法》和《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製度規定,結 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稱“采購組織機構”)組織開展貨物、服務、工程項目的開標(含接收 投標文件、競爭性談判響應文件、競爭性磋商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和單一來 源響應文件,以下統稱“采購響應文件”,下同)、評審(含評標、談判、磋商、 詢價,下同)等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組織管理適用本辦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采購組織機構是政府采購開標、評審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完善內控機製,建立健全本機構的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製度,落實各采購項目經辦人及現場監督員(除項目經辦人之外的人員), 明確責任,依法實施開標、評審等政府采購現場活動。
第二章 現場組織管理
第五條 采購組織機構組織開展政府采購項目的開標、評審活動前,應按規定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製訂開標、評審工作的組織方案,落實工作場地、設施,檢查錄音錄像采集設備運行情況。采用電子評審方式的,驗證電子評審係統是否正常運行。
(二)通知或邀請相關單位和人員出席開標、評審活動(按規定由相關監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隨機抽取、通知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除外)。
(三)準備政府采購項目的相關文件資料,如項目政府采購預算確認書(計 劃)及保證金繳納憑證複印件、專家抽取有關憑證、項目書麵說明、采購文件、 補充文件及質疑答複情況、現場工作所需的相關登記表單、評審工作底稿等。
(四)其他應準備的事項。
第六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組織開標,開標原則上應采取先拆封商務和技術文件、後拆封報價文件的順序進行。具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啟開標場地的錄音錄像采集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二)核驗出席開標活動現場的各授權供應商代表及相關單位人員身份,並組織其分別登記、簽到,無關人員可拒絕其進入現場。
(三)對現場接受采購響應文件的,由現場工作人員接收采購響應文件並登記,請供應商代表對采購響應文件的遞交記錄情況進行簽字確認。
(四)主持人宣布開標,介紹開標現場的人員情況,宣讀遞交采購響應文件 的供應商名單、開標紀律、應當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項,組織供應商簽署不存在 影響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確認聲明書》。
(五)對供應商保證金(含投標、談判、磋商、報價保證金,下同)繳納情 況進行查驗、核實,提請供應商代表或公證人員查驗采購響應文件密封情況。
(六)按供應商提交采購響應文件的先後順序當眾拆封、清點采購響應文件(包括正本、副本)數量,將其中密封的報價文件(含開標<報價>一覽表、報價 明細表等,下同)現場集中封存保管等候拆封,將拆封後的商務和技術文件由現 場工作人員護送至指定的評審地點,同時告知供應商代表拆封報價文件的預計時 間。對不符合裝訂要求的采購響應文件,由現場工作人員退還供應商代表。采購 組織機構在編製采購文件時應當明確提示供應商,提交的采購響應文件應當將其 中的報價文件再單獨密封,否則如開標時發生報價泄露的,由供應商自行承擔相 關責任。
(七)商務和技術評審結束後,主持人宣告商務和技術評審無效供應商名稱及理由,供應商代表可收回未拆封的報價文件並簽字確認;公布經商務和技術評 審符合采購需求的供應商名單,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應同時公布其商務和技術得 分情況。
(八)拆封供應商報價文件,宣讀開標(報價)一覽表有關內容,同時當場製作並打印開標記錄表,由供應商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現場監督員在開標記 錄表上簽字確認(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否則視為無異議)。唱標結束後,現 場工作人員將報價文件及開標記錄表護送至指定評審地點,由評審小組對報價的 合理性、準確性等進行審查核實。
(九)評審結束後,主持人公布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采購人最終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名單的時間和公告方式等。
因特殊原因確需將商務和技術文件與報價文件同時拆封的,在完成各供應商 采購響應文件拆封、清點工作,宣讀開標(報價)一覽表有關內容後,應按本辦 法規定做好記錄、確認和已拆封報價文件的封存工作,之後按本條第(六)至第 (九)項的順序完成送審、監督和告知等工作。
第七條 采購組織機構要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及程序組織評審。 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一般應按以下程序組織開展:
(一)開啟評審場地的錄音錄像采集設備,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二)核驗出席評審活動現場的評審小組各成員和相關監督人員身份,並要求其分別登記、簽到,按規定統一收繳、保存其通訊工具,無關人員一律拒絕其進入評審現場。
(三)介紹評審現場的人員情況,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告知評審人員應當回避情形;組織推選評審小組組長。
(四)通報報名參加本項目采購的供應商名單及資格預審情況(如有),宣讀最終提交采購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名單,組織評審小組各位成員簽訂《政府采購 評審人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五)根據需要簡要介紹采購文件(含補充文件)製定及質疑答複情況、按書麵陳述項目基本情況及評審工作需注意事項等,讓評審專家盡快知悉和了解所 評審項目的采購需求、評審依據、評審標準、工作程序等;提醒評審小組對客觀 評審項目應統一評審依據和評審標準,對主觀評審項目應確定大致的評審要求和 評審尺度;將按規定可由采購組織機構編製發售的非招標采購文件提請評審小組 予以確認;對評審人員提出的有關采購文件、采購響應文件的問題進行必要的說 明、解釋或討論。
(六)評審小組組長組織評審人員獨立評審。評審小組對擬認定為采購響應文件無效、供應商資格不符合的,應組織相關供應商代表進行陳述、澄清或申辯; 采購組織機構可協助評審小組組長對打分結果進行校對、核對並彙總統計;對明 顯畸高、畸低的評分(其總評分偏離平均分 30%以上的),評審小組組長應提醒相 關評審人員進行複核或書麵說明理由,評審人員拒絕說明的,由現場監督員據實 記錄;評審人員的評審、修改記錄應保留原件,隨項目其他資料一並存檔。
(七)做好評審現場相關記錄,協助評審小組組長做好評審報告起草、有關內容電腦文字錄入等工作,並要求評審小組各成員簽字確認。
(八)評審結束後,采購組織機構應對評審小組各成員的專業水平、職業道德、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評價;同時按規定向評審專家發放評審費,並交還評審 人員及其他現場相關人員的通訊工具。
第八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幹預、 影響開標、評審過程與結果。
(一)對項目主觀評分不得協商評分,不得明示、暗示或發表有傾向性、引導性言論影響評審人員獨立評審。
(二)除采購文件中無效條款規定情形外,采購組織機構不得以供應商代表 不參加開標活動等為由認定其響應無效。
(三)供應商代表、采購活動現場監督員就開標、評審現場組織管理工作提出異議的,采購組織機構應區別情況處理:如異議事項屬實且可以補正的,應對 異議事項及時采取補正措施後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如異議事項屬實已不能改正, 但情節輕微未實質損害相關供應商合法權益且不影響采購結果的,應當場說明情 況後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如異議事項屬實已不能改正,且對相關供應商合法權益 造成實質性損害、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並提交評 審小組審議確定;若異議事項不屬實的,應當場給予解釋說明後繼續進行采購活 動。
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異議、中止情況及相關的解釋、說明、答複情況應作書麵記錄並隨其他項目資料一並存檔。
(四)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現場的工作人員需要出入評審現場或對外聯係工作的,均應事先向現場監督員說明情況並征得同意。非經通知、邀請並簽到,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
(五)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發生突發情況影響開標、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采購組織機構應當依法迅速作出應對處理,盡量保障政府采購活動順利進行。
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出現錄音錄像采集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立即封存評審資料、中止評審活動,直至設備(或替代設備)運轉正常或轉移至符合條件 的場所後繼續進行評審工作。
(六)評審專家因回避、臨時缺席或健康原因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評審工作的,應按規定更換評審專家,被更換的評審人員之前所作出的評審意見不再予以采納,由更換後的評審人員重新進行評審。無法及時更換專家的,要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封存評審資料,並告知供應商擇期重新評審的時間和地點。
封存可采用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雙鎖關閉並加貼封條的方法。
(七)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應作為政府采購檔案資料歸檔留存。 如采用單獨歸檔方式未隨項目其他資料一並歸檔的,應製定檢索目錄備查。
第九條 對政府采購活動實行統一進場交易管理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政府采購活動現場錄音錄像采集設備的使用、維護工作,確保錄音錄像采集設備正常運行。政府采購活動現場出現錄音錄像采集設備運轉 故障的,應及時向采購組織機構現場監督員說明情況,采購組織機構應按本辦法 有關規定處置。
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在開標、評審工作結束後 3 個工作日內將開標、評審 現場的錄音錄像刻製成光盤交采購組織機構歸檔留存。
第三章 評審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小組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保密、回避等相關規定,依法獨立履行評審職責,客觀、公正、審慎參與評審工作。
(一)嚴格遵守評審時間,因突發情況確實不能按時參加評審的,應事先告知采購組織機構。
(二)服從采購組織機構的現場管理,主動出示身份證明,進入評審區域後應主動寄存移動通訊工具,按要求佩戴工作牌。
(三)與采購響應供應商或評審小組其他成員存在利害關係的,要主動回避,自覺簽訂《政府采購評審人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四)保持評審現場安靜,不在評審現場隨意走動,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需與外界聯係或暫時離開評審現場的,應向現場監督員說明情況,征得同意後在監控區域內進行相關活動,並應接受相關工作人員的監督。
(五)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尊重采購人代表和供應商代表,配合采購組織機 構回答供應商代表提出的有關異議。
第十一條 評審小組應按以下程序組織評審工作:
(一)在評審專家中推選評審小組組長,優先推選資深專家為組長。
(二)評審小組組長召集成員認真閱讀采購文件以及相關補充、質疑、答複文件、項目書麵說明等材料,熟悉采購項目的基本概況,采購項目的質量要求、 數量、主要技術標準或服務需求,采購合同主要條款,采購響應文件無效情形,評審方法、評審依據、評審標準等。
(三)評審人員對各供應商采購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對采購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
(四)評審人員按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依法獨立對供應商采購響應文件進行評估、比較,並給予評價或打分,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預。
(五)評審人員對各供應商采購響應文件非實質性內容有疑議或異議,或者 審查發現明顯的文字或計算錯誤等,及時向評審小組組長提出。經評審小組商議認為需要供應商作出必要澄清或說明的,應通知該供應商以書麵形式作出澄清或說明。書麵通知及澄清說明文件應作為政府采購項目檔案歸檔留存。
(六)評審人員需對采購組織機構工作人員唱票或統計的評審結果進行確認, 現場監督員應對評審結果簽署監督意見。如發現分值彙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 出評分標準範圍、客觀評分不一致以及存在評分畸高、畸低情形的,應由相關人員當場改正或作出說明;拒不改正又不作說明的,由現場監督員如實記載後存入 項目檔案資料。
(七)評審小組根據評審彙總情況和采購文件規定確定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排序名單。
采購人、經其書麵授權的采購人代表或經其書麵授權的評審小組按中標(成 交)候選供應商排名順序對供應商逐一進行資格審查,直至依法產生合格的中標 (成交)供應商。
(八)起草評審報告,所有評審人員須在評審報告上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評審人員對有關采購文件、采購響應文件、樣品、現場演示(如有)的說明、解釋、要求、標準存在不同意見的,持不同意見的評審人員及其意 見或理由應予以完整記錄,並在評審過程中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執行。 對采購文件本身不明確或存在歧義、矛盾的內容,應作對供應商而非采購人有利 的解釋;對因采購文件中有關產品技術參數需求表述不清導致供應商實質性響應 不一致時,應終止評審,重新組織采購。評審人員拒絕在評審報告中簽字又不說 明其不同意見或理由的,由現場監督員記錄在案後,可視為同意評審結果。
第十三條 采用競爭性談判、磋商采購方式的,談判、磋商小組可以根據談判、磋商情況在采購文件規定的範圍內進一步細化明確或修改完善采購需求,並 將修改的內容以書麵形式當場或另行告知參加上一輪談判、磋商的所有供應商。 供應商可以當場或在規定時間內調整完善采購響應文件相關內容,並以談判、磋 商記錄或響應補充文件的形式書麵提交評審小組評審。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成員及其他現場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私下接觸或聯係采購響應供應商。
(二)收受采購響應供應商給予的財物或其他不當利益。
(三)擅自改變招標、詢價文件。
(四)修改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但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情形除外。
(五)發表不當言論、將自身意見強加給其他評審人員、私下互相串通壓製其他評審人員的意見等其他幹預或影響評審工作的行為。
(六)征詢采購人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傾向性意向。
(七)接受任何單位或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排斥特定供應商的要求。
(八)超出範圍要求供應商對實質性內容作出澄清、說明,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在評審現場以外接收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資料。
(九)未經授權向外泄露有關采購響應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推薦情況及與評審有關的其他情況。
(十)違反規定協商、比較評分。
(十一)記錄、複製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十二)其他不客觀、不公正的履職行為。
第四章 現場其他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采購人代表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供應商代表和評審專家,服從采購組織機構的現場管理,公平公正行使采購權力,執行評審結果,積 極配合完成政府采購各環節工作任務。采購人可派本單位紀檢監察人員對本單位所派代表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代理機構工作人員及評審專家有違規行為的 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除采購人代表及所派紀檢監察人員外,其他人員一 般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
第十六條 采購人代表及現場其他人員應當執行回避製度,在評審過程中除應遵守評審管理有關規定外,還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二)不得在評審過程中對特定供應商發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
(三)不得向評審專家明示或暗示自己具有引導性的評審意圖;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現場監督員等其他工作人員的正常履職活動。
第十七條 供應商代表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製度規定,進入政府采購活動現 場應主動出示身份證明及授權證明,簽署無影響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活動現場 確認聲明書》,服從采購組織機構的現場管理,遵守現場秩序。采購文件未要求 供應商代表參加開標活動的或供應商代表因故未參加開標、評審活動或拒絕簽字 確認的,不影響開標、評審程序繼續進行,事後不得要求補辦相關現場確認手續, 也不得要求相關工作人員還原或重複履行相關工作義務,但被確定為中標(成交) 供應商的,應補簽《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確認聲明書》。
第十八條 供應商代表在政府采購項目的開標、評審活動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供應商代表在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發現采購相關人員或其他供應商存在損害自身合法權益行為或影響采購公平公正行為的,應及時向采購組織機構經辦 人或現場監督員提出,並積極配合采購組織機構進行調查處理;
(二)未經現場監督員批準,供應商代表不得擅自進入評審現場、幹擾評審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撓或擾亂開標、評審現場工作秩序;
(四)不得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虛假響應、虛假陳述、虛假承諾謀取中標(成 交)資格;
(五)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
(六)不得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采購機構惡意串通;
(七)不得向參與評審活動的相關人員、采購組織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或提供 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如實答複評審小組提出的詢問,不得主動提出澄清或說明,也不得發表與所提問題無關的其他意見。
第五章 現場複核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采購組織機構項目經辦人、現場監督員等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采購活動現場開標、評審各項工作紀律製度,依法開展現場組織、管理工作,不得從事與現場組織管理工作無關的活動。政府采購組織機構現場監督員負責對政府 采購活動現場工作情況進行複核監督、記錄,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供應商代 表等采購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並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條 現場複核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政府采購項目的預算、審批、信息公告手續是否齊全。
(二)政府采購活動的時間、地點與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是否一致。
(三)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音視頻監控設備是否正常。
(四)供應商保證金是否按規定繳納。采購組織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供應商以現金方式繳納的保證金。
(五)參加評審人員身份與邀請或隨機抽取人員名單是否一致。
(六)評審人員通訊工具是否統一收繳保管,有無違規使用情況。
(七)進入評審現場人員是否按規定登記、簽到。
(八)開標、評審工作是否按采購文件及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
(九)采購組織機構是否按規定告知供應商、采購人員、評審人員相關權利、義務、回避要求等應告知事項。
(十)現場工作人員的語言、行為是否遵守有關工作紀律及規定,是否存在誘導、左右評審活動等違規行為。
(十一)評審人員評審、打分結果是否存在畸高、畸低或其他異常情況;出現最高報價供應商為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小組是否予以書麵說明。
(十二)開標記錄、評審報告是否客觀、真實、全麵地記述現場情況,相關 投票、表決事項是否完整記錄並如實記載提出異議的人員及理由,開標記錄、評 審報告的簽名是否完整。
(十三)其他需要複核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現場監督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評審工作發表傾向性意見或向評審人員明示或暗示自己的意見;
(二)越權行使評審小組的權力;
(三)無正當理由幹涉評審活動和評審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放棄監督;
(五)收受相關當事人的財物、報酬或其他不當利益;
(六)作出有損政府采購形象的行為和言論;
(七)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采購活動。
評審小組成員發現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違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製度規定的,有權及時提醒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應如實記入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現場監督員發現相關工作人員、其他采購相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麵報告,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 現場監督員在結束現場監督工作以後應當填寫《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交采購組織機構。
《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督記錄表》是財政部門處理舉報、投訴和對采購組織201 機構進行監督考核的重要證據,采購組織機構應當按照時間順序單獨裝訂成冊並歸檔留存。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采購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 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提請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誡 勉談話、通報批評,對采購組織機構可以關停“浙江政府采購網”賬戶使用權; 構成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小組成員有違反本辦法第十至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 的,由現場監督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財政部門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可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構成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並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供應商代表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由現場監督員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可以勒令離開政府采購活動現場, 並向財政部門書麵報告,由財政部門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可以按不良行為 予以誠信扣分;構成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的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財政部門 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由財政部門提請其行政主管部門 或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進口產品需求論證、采購項目需求論證、采購結果複查、書麵推薦競爭性磋商、談判供應商等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涉及電子化開標、評審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本辦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