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5〕22 號
省級各預算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管放結合”的行政管理模式改革,強化采購單位 的政府采購主體責任,切實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部分政府采購審核審批事項實行備案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政府采購備案管理的重要意義
(一)實行政府采購備案管理,是轉變政府職能,促進政府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作出的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簡政放權的重大決定和部署,政府采購製度改革進一 步“還權”於采購單位。2015 年 3 月 1 日正式實施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 確規定實行政府采購計劃備案製,由采購單位依法自主選擇采購方式,做到權責歸位,切實提高行政效能。
(二)實行政府采購備案管理,是加強采購單位主體地位,實現權責對等的需要。采購單位是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當事人,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簡化優化政府采購管理流程,賦予采購單位依法確定采購方式等重要采購事項的權利,強 化采購單位的主體責任,有利於增強采購單位的主體意識和責任觀念,真正實現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三)實行政府采購備案管理,是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的有力措施。通過減少 政府采購活動的事前審核環節,優化審批管理流程,將政府采購監管的側重點由 事前審核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利於縮短政府采購時間,提升政府采購效 率。
二、實行政府采購備案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計劃實施備案管理
采購單位在組織采購活動前,應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批複的 政府采購預算,編製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省財政廳備案。為便於工作銜接,我省繼續沿用原來的做法,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按階段分別稱為政府采購預算執行 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和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即 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在采購單位的編製環節稱建議書,完成備案後稱確認書。具體 操作程序為:采購單位通過金財工程政府采購管理係統(內網)編製建議書,在 完成本單位和本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對本部門下屬單位的 建議書進行審核)的內部審核流程後,由係統自動完成備案並生成確認書,采購單位根據備案通過的確認書要求發起或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書,需要事先經過省財政廳審核後完成備案,並生成確認書:
1.政府采購項目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貨物和服務項目采購金額達到 100 萬元以上;根據省發展改革部門規定,工程項目達到 200 萬元以上),申請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2.集中采購項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以及協議定點項目,下同)申請變更為分散采購的(采購金額在 50 萬元以下的集中采購項目申請實施分 散采購在線詢價的除外);
3.協議或定點采購項目的采購金額超過協議或定點采購限額標準,申請在協議或定點範圍內實施競價采購的;
4.屬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申請由單位自行采購的;
5.集中或分散采購的項目,申請內網備案的(杭外省級單位委托當地或上級集中采購的項目申請內網備案的除外);
6.單位申請采購進口產品的;
7.申請辦理臨時建議書的。
由於采購計劃有變,采購單位擬撤銷確認書,應在金財工程政府采購管理係統提交撤銷確認書的申請。撤銷申請的審核流程與原建議書的備案流程一致:即 原未經過省財政廳審核的確認書申請撤銷的,由采購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完成內部 審核流程後即予撤銷;原經過省財政廳審核的確認書申請撤銷,應當經省財政廳 審核。
申請政府采購結餘資金返還的,應當經過省財政廳審核。
(二)政府采購文件實施備案管理采購單位應當在實施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將與政府采購項目有關的文件材 料(包括招標、談判等采購文件,開標一覽表和專家評審報告等結果文件,政府 采購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以下簡稱采購文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電子文檔的形式報省財政廳備案。具體程序為:確認書中明確備案方式為外 網備案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網上傳采購文件;確認書中明確備案方式為內網備案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通過金財工程政府采購管理係統上傳采購文件。在完成本單位的內部審查流程後,省財政廳原則上不再進行事前審核, 由係統自動完成備案。
完成備案的采購文件,是省財政廳處理供應商投訴和辦理采購資金撥付的法 定憑證和主要依據之一。采購單位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認真做好采購文件的備案 工作,已經完成備案的采購文件,原則上不再予以退回重報。如確因備案失誤導 致資金無法支付,需要退回修改的,采購單位應當提供書麵申請材料,報省財政 廳審核辦理。
(三)單一來源和采購進口產品的管理要求
1.單一來源采購論證公示。采購單位認為采購項目屬於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或者《浙江省政府購買服務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情形,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組織專業人員,對供應商的唯一性進行 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由采購單位自行在浙江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5 個工作日。
若采購單位在公示有效期內未收到異議,應當在編報建議書時,將單一來源采購公示情況說明(含專家論證意見,格式見附件 1)作為附件備案。若采購單位在公示有效期內收到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滿後 5 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 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 應當在編報建議書時,將公示情況說明(含異議意見和補充論證意見,詳見附件 1) 作為附件備案。其中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采購單位應當在編 報建議書時,將公示情況說明作為附件如實報省財政廳審核。
參加論證的專業人員應為 3 人以上單數。專業人員可以從政府采購專家庫中 抽取,也可以自行邀請該領域的專業人員,但不得從采購單位內部產生,並事後 報省財政廳備案備查。
2.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論證公示。采購單位擬采購的進口產品不屬於國家鼓勵進口的,且未列入全省統一論證進口產品範圍或未能提供近一年內其他采購單位經 批準采購相同進口產品的有關材料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將專家意見自 行在浙江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 3 個工作日。
參加論證的專家一般應為 5 人以上單數。其論證專家的產生方式和要求與單一來源方式論證專家相同。
采購單位應當在編報建議書時,將政府采購進口產品公示情況說明(格式見 附件 2)作為附件一並報省財政廳審批。若在公示有效期內收到異議時,處理程序 及應報送省財政廳審核的材料與對單一采購方式的公示異議處理相同。
若采購項目同時申請采購進口產品並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可以合並進 行專家論證,並在浙江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
(四)有關委托代理采購項目采購管理的有關事宜
1.關於集中采購項目。省政府采購中心可以通過金財工程政府采購管理係統事前查詢采購單位的集中采購預算,並從有效開展集中采購活動的角度出發,對采購單位選擇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提出建議和意見,采購單位對合理的意 見應予以充分考慮。
2.關於采購方式變更。采購單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確認書中明確的政府采購方式組織采購,委托代理采購項目在采購活動中涉及采購方式變更的,相關論證、公示、申報等事宜可以由代理機構組織進行,但需在委 托協議中約定或事前補充約定。
3.關於采購文件備案。從高效便捷出發,委托代理采購項目采購文件的備案工作,可由單位自行辦理,也可委托代理機構承擔。但如委托代理機構備案的, 需在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或事前補充約定。
三、監督檢查
采購單位及代理機構應當認真學習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不斷提高 自身的政府采購知識水平和技能,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政府采購建議書和采 購文件備案或報批的相關程序。采購單位應當對備案計劃和備案采購文件的合法 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不得不當選擇采購方式,或提供虛假材料 進行備案或報批。
省財政廳將加強對采購單位及采購代理機構依法執行政府采購建議書及采購 文件等報備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通過係統預警和事後隨機抽查等方式,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對采購計劃未經省財政廳備案審核以及未采取公開競爭方式實施采 購的項目要進行重點督查。對存在明顯不當選擇采購方式、在備案時提供虛假材 料、不按規定程序實施采購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政府采購 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確保政府采購法規製度的嚴格落實。
本通知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
浙江省財政廳
2015 年 1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