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2016〕16 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 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 年 2 月 17 日
浙江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 號)要求,現就我省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製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麵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曆次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資源、統一製度規則、創新體製機製為重點,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以浙江政務服務網為依托,加快構築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係,著力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法製化、規範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公共服務、資源共享。立足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 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加快推進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實現交易全流程公開透明和資源共享。
2.堅持轉變職能、創新監管。按照管辦分離、依法監管的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對交易活動的行政幹預,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和信用管理,創新電子化監管手段,健全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管機製。
3.堅持統籌推進、分類指導。充分考慮行業特點和地區差異,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加強分類指導,增強政策措施的係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範圍及目標
(一)整合範圍。整合分散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平台,在統一的平台體係上實現信息 和資源共享,依法推進公共資源高效規範運行。積極有序推進其他公共資源交易 納入統一平台體係。鼓勵同類型交易平台進行省市縣垂直整合。
(二)整合目標。2016 年 6 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現與浙江政務服務網無縫對接。2017 年 6 月底前,在全省範圍內形成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體係。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基本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 電子化,並實現與國家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互聯互通。在此基礎上, 逐步推動其他公共資源進入統一平台進行交易,適時實現相關係統向統一的政務 雲平台遷移,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台為主轉變。
三、整合內容
(一)省級整合內容。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采用電子化方式進行整合。現有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 購等實體交易平台,維持機構、人員、管理體製不變,名稱統一為省公共資源(招 標投標、礦業權、國有產權、政府采購)交易中心,依法獨立開展交易活動。
1.整合信息係統。根據國家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設完成全省統一的浙江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各依法建設運營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電子交易係統與浙江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對接,各行政監管部門建立的工程建設項 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各類電子監 管係統與浙江省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實現對接,最終實現國家級、省級、市級 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的互聯互通。
2.整合專家資源。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行政監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統一的評標和評審專家分類標準、準入標準及考評標準等,按規定審核各類評標和評審專家並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專家庫。評標和評審專家一經審核入庫,各 地、各部門應當互認、共享,抽取使用後進行統一評價、考核。有條件的地方要 積極推廣專家遠程異地評標、評審。評標或評審時,專家應采取隨機方式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專家。庫內專家 抽取不足時,經相應行政監管部門同意,使用單位可自行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評審 小組。
3.整合場所資源。充分利用省級現有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 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交易場所,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 標準,不再建設統一的交易場所。對於社會力量建設並符合標準要求的場所,可 以探索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市級整合內容。設區市政府負責整合建立本地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具體整合方案由設區市政府製定。
1.整合平台層級。縣級政府不再新設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已經設立的應整合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機構;個別需保留的,應報省政府根據縣域麵積和公共資源交易總量等實際情況,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2.整合場所資源。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應充分利用現有交易場所,避免重複建設,嚴禁假借場所整合之名新建樓堂館所。在統一場所設施標準和服務標準 條件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限於一個場所。
3.對接信息係統。各電子交易係統和電子監管係統與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進行對接,整合共享市場信息和監管信息。
4.整合專家資源。按照全國統一的專業分類標準,整合本地區專家資源,納入全省統一的專家庫,實現專家資源和專家信用信息互聯共享。
四、統一規則體係
(一)完善管理規則。在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辦法出台後,結合我省實際,由省發改委會同省級有關部門起草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管理細則。各交易平台要嚴格執行全國分類統一的平台交易規則和技術標準。
(二)開展規則清理。對省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規則進行清理。對違法設置審批事項和條件、變相審批、幹預交易主體自主權以及與法律法規相衝突的內容,要堅決予以糾正。清理過程和結果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告,對保留的交易規則和管理製度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完善運行機製
(一)推進信息公開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開共享製度。加快建立市場信息共享數據庫和驗證互認機製。對市場主體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實現登記注冊共享的信息,相應行政區域內有關 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業重複登記、備案和驗證。公 共資源交易平台應依托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信用信 息庫,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強化服務功能。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方向,簡 化交易環節,提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服務功能,整治各種亂收費行為,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公共服務係統必須堅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設立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權以及依法設立的其他交易機構和代理機構從事的相關服 務,不得違法從事或強製指定招標、拍賣等中介服務,不得行使行政審批、備案 等管理職能,不得強製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過設置注冊登記、 設立分支機構、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製擔保等限製性條件阻礙或者 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凡是采取審核招標及拍賣 文件、出讓方案等實施行政審批,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實施行政審批的,一律限 期取消。
六、創新監管體製
(一)完善監管體製機製。按照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製約又相互協調的要求,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製改革,推進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完善監管機製,防止權力濫用。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各級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財政、 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執法。
(二)轉變監督方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實施電子化行政監督。將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信息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對誠實守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 法給予獎勵,對失信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要依法予以限製,對嚴重違法失 信主體實行市場禁入。健全專家選聘與退出機製,建立專家黑名單製度,強化專家責任追究。
七、強化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有序推進整合工作。省級層麵建立由省發改委牽頭,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省機關事務局等部門參 加的聯席會議製度,統籌指導和協調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設區市 政府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建立相應工作機製,對行政區域內已有的各類公共資源 交易平台進行清理,限期提出具體實施方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公共 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經費、人員保障。 、
(二)嚴格督促落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納 入目標管理考核。省發改委要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加強對本方案執行情況的督促檢 查,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