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字〔2007〕6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省級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 號)轉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各地、各部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以實現政府采購經濟有效性為目標,切實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政府采購價廉物美、服務優良。
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評審標準製訂權和評審權”相分離的原則,采購項目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必須按照規定事先在采購文件上載明,對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已經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審專 家參加評標、談判或詢價。評審小組也不得擅自在評審前或評審過程中改變采購 文件已經載明的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
三、集中采購機構要充分發揮集中采購的規模優勢,對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項目,其中標或成交價格應當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以實現政府集中采購在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麵的優越性。
四、評審小組在評審時發現供應商的報價明顯高於其市場報價或低於成本價的,應當要求該供應商書麵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供應商不能合理說明原因並提供證明材料的,評審小組應將該供應商的采購響應文件做無效處理,並在評審報告中說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將上述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對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的供應商,應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 1 至 3 年內禁止參加 政府采購活動。
五、各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采購文件備案登記管理過程中,要加強對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的審查,對在采購文件中未載明評審因素及評審標準的,或違反規定設置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的,不按采購文件設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審的,應當不予備案登記,並責令其改正,否則應認定其采購結果無效,並 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六、各地、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聯係電話: 。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