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7〕3 號
各市、縣(市)財政局,省級各單位,各集中采購機構:
現將《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浙江省財政廳
2017 年 3 月 31 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製定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浙江省財政廳及其授權的財政部門審查認定,以獨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納入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管理的人員。評審家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從事或參加下列浙江省各級政府采購活動時適用本辦法:
(一)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活動的評審和谘詢;
(二)配合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組織機構)答複供應商的質疑,配合財政部門進行投訴處理工作;
(三)采購文件、采購需求、非公開招標方式適用情形以及進口產品采購項目的論證;
(四)為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驗收活動提供谘詢和技術服務;
(五)財政部門要求評審專家參加的其他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社會中介代理機構。
第四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循“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機抽取” 的原則。
凡按本辦法規定在本省任何一地通過政府采購專家管理係統注冊入庫的專家,其資格在全省範圍內有效,各級財政部門、采購組織機構等應當互相予以確認,並實行評審專家資源共享。
第五條 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按照專家所在區域劃分為省本級庫和各設區市分庫,如有需要也可設縣(市、區)級分庫。
省財政廳負責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標準的製訂,評審專家管理係統的建設和維護管理,省本級評審專家分庫的專家入庫審核、維護,全省各片區專家 庫的監督管理;授權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區域評審專家的入 庫審核、維護、管理和監督。
各地應統一使用浙江政府采購專家管理係統(政采雲),不再單獨開發建設。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和政府采購評審業務培訓,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水平。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七條 省財政廳及各級財政部門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等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 8 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 70 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七)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二)項、第(五)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前款第(二)項同等專業水平是指無相關職稱,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 專業特長或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麵的專家,可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其他評審專家書麵推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九條 凡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各類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麵的專家被認定為評審專家,需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采購評審專家注 冊”入口,認真閱讀並確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協議,填報相關申報信息,並 掃描錄入以下材料:
(一)專家個人照片;
(二)身份證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三)學曆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四)個人簡曆、所在單位證明等材料;
(五)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六)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專家因特殊原因以書麵形式申報的,應由受理審查的財政部門負責將上述材料登記錄入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係統”。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專業或專長申報評審專業。
第十一條 專家提交網上申請後,省財政廳及各級財政部門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並以短信等形式通知專家。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廣開渠道,主動向有關行業協會、專業部門、科研機構等征集評審專家,不斷充實本地區的評審專家資源。
第十三條 對采購項目較多且項目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主動征集本行業、本係統或項目所需專業的評審專家,向同級財政部門推薦並邀請專家主動注冊。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係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專家管理係統申請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將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
(二)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三)存在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四)受到刑事處罰。
(五)連續兩年考核平均分在 60 分以下的;
(六)一年內 2 次同意接受評審任務後又無故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製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對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獲得相應的評審、谘詢和論證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應邀並準時參加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谘詢和論證工作。遇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評審、谘詢和論證時,應及時請假,不得私下轉托他人參加;
(二)在項目評審、谘詢和論證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與本人存在利害關係的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三)自覺遵守政府采購廉潔自律規定,不得接受政府采購供應商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宴請、財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好處;
(四)嚴格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紀律,不得對外透露方案谘詢、論證情況以及與采購項目評審有關的下列情況:
1.評審小組組成人員(相關信息公開前);
2.供應商采購響應文件評審比較情況;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五)自覺遵守《浙江省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組織管理辦法》的紀律要求;
(六)客觀、公正地履行評審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客觀、獨立地出具評審意見或谘詢論證意見,並對所出具意見承擔個人責任。評審時嚴禁出現下列行為:
1.在評審時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以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
2.在澄清、說明或補正時,故意誘導有關供應商表達與其采購響應文件不同的意見;
3.不按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以及供應商的響應承諾為據進行評審;
4.無故不出具評審意見並拒絕簽字。
(七)評審時如發現供應商有不正當競爭或串通等違規行為的,應當向采購組織機構或財政部門報告,並在評審意見中予以特別說明;
配合采購組織機構和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等事宜,接受並解答 采購人或有關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評審活動或其評審意見的谘詢或質疑;
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各類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十八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從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及各級分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如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人數不足,或由於采購項目專業特殊,所需專業的評審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評審需求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采購人可以按不低於 1∶3 的比例向財政部門推薦一定數量的臨時專家,錄入專家抽取係統後再由係統進行隨機抽取。
第十九條 對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方式管理 辦法》等規定,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書麵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包括專家庫外的專家)。相關書麵材料應作為采購文件歸檔備查。
第二十條 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購預算屬於科研儀器設備類的項目決定自行組織采購的,采購人可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定評審人員組建評審委員會,並在專家管理係統備案。自行選擇的評審人員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嚴格執行回避的有關規定。評審活動完成後,采購人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人員進行標注,並隨同中標、成交 結果一並公告。
省內高校、科研院所應建立自行選定評審人員內控管理製度,明確人員選定工作程序,加強審批和監督。自行選定評審人員的,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或人員,本單位人員不得超過評審小組成員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組織機構抽取評審專家的開始時間一般為提前一天,最多不得早於評審 活動開始前二天。評審專家名單應在開標前保密。
省級駐地方機構,需在單位所在地開展項目評審工作的,應在當地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分庫抽取專家,各地財政部門應提供幫助。
各地需異地抽取專家的,可通過政府采購專家管理係統提出申請,經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後代為抽取。
第二十二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並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麵文件作為采購文件一並存檔。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係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係,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係。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或者已參加過該 項目采購文件等論證活動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組織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或者已參加過該項目論證活動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九、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隻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政府采購 項目的評審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四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如時間緊急無法補抽且需補足人員不超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二分之一的,應自行補足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和預算主管部門備案。
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采購組織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妥善封存 采購文件,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磋商小組、詢價小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評審專家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製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 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並按照少數服 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如確屬無法進行的應停止評審並向采購組織機構書麵說明情況。
評審專家應當配合答複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審專家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後,采購組織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並公告評審專家名單,並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組織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非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不得由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支付。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勞務報酬標準及支付方式見附件。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的,其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需要安排食宿的,由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參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相應標準統一安排。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可以派代表(以下簡稱采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小組。采購人代表原則上為本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評審小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並不得擔任評審小組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
第三十二條 對承擔進口產品或采購文件、采購需求、采購方式的論證和谘詢服務的專家,可以由采購組織機構自行邀請確定,但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評審活動時予以回避。
第五章 評審專家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地區的評審專家進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切實提高專家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
第三十四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要求評審專家及采購人代表簽訂《政府采購評審小組成員廉潔承諾書》。評審小組各成員應遵守承諾,以科學、公正的態度開展政府采購的評審活動,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幹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應建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考核評價製度,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後的 5 個工作日內,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評審 專家管理係統”對評審專家的業務水平、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信用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評審專家可以在該係統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並就 有關情況做出說明。
考核評分采用百分製,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廳另行製定。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據采購組織機構的考核評分結果和評審專家的日常評審行為,對評審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 評審專家及其他相關主體在政府采購評審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 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和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條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抽取、選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監察廳 2010 年 11 月 30 日發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浙財采監〔2010〕44 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