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7〕16 號
各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政府采購管理,提高全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質量和水平,促進各項重點工作任務圓滿完成。經研究,從 2017 年起對各市 財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年度考核。現將《浙江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饋。聯係人:省財政廳采監處馮華, 聯係電話:。
浙江省財政廳
2017 年 7 月 29 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浙江省政府采購管理工作,提高全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質量和水平,在係統內形成爭先創優的良好氛圍,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廳對各設區市財政局年度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實績進行考核,縣(市、區)財政局的年度財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統一由市財政局組織,考核內容由各市自行確定。
第三條 考核內容包括政府采購規模和效益、機構隊伍建設、製度建設、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車輛控購、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情況、基礎管理工作、完成交辦任務的時效和質量以及工作特色和亮點等 10 個方麵。其中前九個方麵實行百分製標準計分考核,工作特色和亮點為綜合加分因素,合並計入綜合考核評分。以上各項考核內容的分值及評分標準詳見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 核評分表》。
(一)政府采購規模和效益(8 分)
主要考核本地區政府采購規模增長率,政府采購規模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以及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等 3 個指標。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著重考察核政府采購節能環保產品比率和政府向中小微企業采購比率 2 個指標。 以上各項分值及評分標準詳見附件《浙江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評分表》(下同)。
(二)機構隊伍建設(10 分)
主要考察核是否設置獨立的政府采購監管機構,配置的專職人員數,以及內控機製是否健全等 3 個方麵。健全內控機製包括製定實施內控製度,對不相容崗位和業務環節實施分離,以及工作人員實行交流輪崗製度。
(三)製度建設(8 分)
主要考察核是否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實施符合本地實際並且覆蓋政府采購各領域的製度體係。
(四)監管執法(26 分)
主要考察核政府采購預算的編製與執行,集中采購機構監管,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監管,供應商投訴和舉報案件處理以及協議供貨全省聯動采購項目情況等 5個方麵。
1.政府采購預算的編製與執行情況(8 分)。包括是否按規定編製政府采購預算,並在實施采購活動前編製政府采購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加快政府采購預算執行進度情況,全年政府采購預算執行率是否合乎要求。
2.集中采購機構監管情況(4 分)。包括是否及時掌握集中采購機構業務操作情況,以及對集中采購機構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情況。
3.社會中介代理機構監管情況(6 分)。包括是否及時掌握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在本地區執業情況,建立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製度,並按照“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組織監督檢查,以及組織社會中介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
4.供應商投訴和舉報案件處理情況(6 分)。包括是否按規定處理供應商投訴和舉報案件,及時向省財政廳反饋移送案件處理結果,以及及時將行政處理決 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紙質和電子版報送省財政廳。因行政不作為或下達處理(處罰)決定書後被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且沒有獲得支持的,本項不得分。
5.協議供貨全省聯動采購項目監管情況(2 分)。是否指導本地區集中采購機構做好協議供貨全省聯動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五)政采雲係統的推廣和運用(10 分)
主要考察核是否按照省裏的統一部署和推廣實施計劃,按時上線並使用政采雲係統各個功能模塊。
(六)車輛控購(5 分)
主要考察核公務用車控購審批管理情況,及和是否及時上報公務用車審批季度報告等 2 兩個方麵。公務用車控購審批管理主要考察核在公務用車控購審批權下放後,是否按規定審批公務用車。全年有無違規審批超編製、超標準車輛現象 發生。
(七)落實"最多跑一次"改革情況(16 分)
主要考核對政府采購審核審批事項、備案管理事項以及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是否實施“一站式”網上辦理,實現“最多跑一次”或“零上門”目標。
1.政府采購審核審批事項辦理情況(8 分)。主要考察核對政府采購組織形式變更、采購方式變更,政府采購進口產品,以及公車控購管理等 4 項審核審批事項是否實施網上“一站式”辦理。
2.政府采購備案管理事項辦理情況(6 分)。主要考察核是否對政府采購計劃、采購文件,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進口儀器設備采購進口產品實施網上備案管理。
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2 分)。主要考察核是否使用“政采雲”平台專家管理係統,實現專家注冊、管理、抽取、考核等功能,無需提交書麵材料。
(八)基礎管理工作(7 分)
主要考察核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以及政府采購宣傳和調研等 2 個方麵。
1.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2 分)。是否按時高質地報送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季度、年報報表及年度分析報告。
2.政府采購宣傳(5 分)。是否有效開展政府采購理論研究,做好政府采購正麵宣傳報導道工作。
(九)完成交辦任務的時效和質量(10 分)
主要包括是否按時地向省財政廳報送反饋意見,工作材料、會議發言等材料,以及及時高效地完成省財政廳交辦布置的其他各項工作等 2 個方麵。
(十)工作特色和亮點(加分項,10 分)
1.重大製度創新(5 分)。出台製度在全國或全省是否處於領先地位,能顯著提高政府采購監管質量和工作效率,具有可借鑒和可推廣的意義。
2.重大工作實績(5 分)。是否在全國或全省財政係統具有先進性或開創性的工作,並受到省級以上黨委、政府和政府部門表彰、通令嘉獎和正式發文推廣的工作。
第四條 考核方法和程序。 各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應於次年 1 月 20 日 前,將《浙江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評表》(見附件,各項數據計算截 止期為 12 月 15 日)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各市報送的《浙江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考核自評表》及相關材料核實後,並結合省廳相關考核結果記錄,按照得分高低進行排序,對得分在 85 分以上(或前 6 名)的單位給予發文表彰。
各市財政局應對所轄縣(市、區)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組織考核,並按 20%的比例,推薦縣(市、區)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機構),由省財政廳給予表 彰。
第五條 否決事項。考核期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政府采購工作評先評優資格:
1.各設區市及所轄縣(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或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
2.在效能建設中,被告誡 2 人次以上的(含 2 人次);
3.考核數據弄虛作假的。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