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7〕29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有關單位:
為規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行為,創新政府采購模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 促進政府采購電子賣場健康、有序運行,我們製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 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行為,創新政府采購模式,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財政部關於<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複》(財庫函〔2016〕7 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通過“政府采購雲計算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政采雲平台)實施網上超 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在線詢價、反向競價等電子賣場政府采購活動。政采雲平台是指依托互聯網,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技術,實施網上交易、監管和服務,涵蓋政府采購各領域、全流程、多用戶的公共服務平台。
第三條 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項目,除通過政采雲平台采用法定采購方式外,應當實行電子賣場采購。
采購人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的,應通過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係統進行采購。
采購人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可通過在線詢價或反向競價係統進行采購,但協議供貨、定點 采購項目除外。
采購人采購單項或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服務類采購項目,應通過網上超市係統進行采購,但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除外。
經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在線詢價、反向競價采購流程後,擬成交價格高於網上超市相同商品價格的,或者在線詢價、反向競價失敗的,可轉為網上超市采 購。
第四條 電子賣場采購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高效簡便的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應實行綠色采購,對納入“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實行強製或優先采購,對納入“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清單”的產品實行優先采購。 鼓勵使用環保包裝材料。
第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製定全省電子賣場各交易係統管理規則,協調和指導全省電子賣場采購工作,監督管理省級電子賣場采購活動;市、縣(市、區) 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電子賣場采購活動。
各級政府集中采購機構(以下簡稱各集采機構)負責本級網上超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審查,交易價格的動態監測,交易糾紛的調解處理等工作,並協助同級財政部門做好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等工作。
第二章供應商及商品維護管理
第七條 供應商參與電子賣場采購活動,應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完成供應商注冊,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庫”。
第八條 網上超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及商品入圍,由各級財政部門委托同級集采機構通過公開招標、公開征集承諾入圍等方式產生,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後,其入圍協議在規定時間內生效,期滿未續期的,相應協議自動失效。
采購人因項目或技術特殊等原因,確需采用資格入圍方式確定多家供應商實施項目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按此規定執行。
全省和不同區域聯動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牽頭財政部門應委托相關集采機構組織實施,協議在聯動區域內有效。
各級財政部門或其委托的集采機構可通過協商談判,引用省內其他地區的網上超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征集結果。省本級網上超市征集結果鼓勵各地直接引用。
第九條 各級集采機構應加強入圍協議管理,督促供應商按承諾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請及服務、庫存、價格等相關信息的錄入、更新維護等工作,或通過係統對接實現相關數據同步更新。運維單位應予配合。
第十條 網上超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應按入圍協議及承諾加強庫存、價格等商品信息維護管理,確保網上超市商品信息全麵、真實、準確、可靠。
網上超市商品價格下調的,應在 1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商品價格上漲、商品主要屬性、服務承諾、供應商相關資質降低及其他可能影響履約重大信息變更的,網上超市供應商應在變更發生 1 個工作日內提交信息變更申請,相關集采機構應在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協議供貨商品的市場基準價下調的,供應商應對協議價格進行相同幅度調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質量和配置。
供應商在特定時間舉辦的促銷活動和優惠政策,采購人有權參加,並享受其同等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配備專人負責政采雲平台交易相關業務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務信息的維護,采購單(含訂單、競價單、報價單、需求單、詢價單等)業務處理,以及業務谘詢、糾紛處理等。
第三章 采購程序及成交規則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電子賣場采購工作,按規定做好用戶賬號、工作流程及操作權限的配置維護。采購人應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控機製,加強電子賣場采購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審核管理,按計劃或實際需要合理選擇電子賣場采購方式,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購價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務。
第十三條 采購人通過電子賣場係統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使用政府采購計劃書;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限額標準以下項目的,可不使用政府采購計劃書。
第十四條 網上超市實行直接訂購。采購人擇優選定供應商及商品,通過網上超市係統發起訂購,供應商在約定時間內確認訂單並供貨。網上超市商品價格為采購最高限價,采購人可通過協商議價方式降低采購成本。相同商品在其他市場價格更低的,可從其他市場采購,在報銷時提供網上超市價格截屏。
第十五條 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分直接訂購、競價采購兩種采購流程,財政部門可根據采購目錄、金額標準等進行選擇配置。直接訂購適用於零星采購或市場價格透明且價格波動幅度不大的商品,具體流程包括采購人直接向供應商發起訂購,供應商進行配送供貨或提供服務等;競價采購適用於采購數量較多、金額較大或價格波動較頻繁,通過競價能體現價格優惠的商品,具體流程包括采購人發起競價單,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響應報價,電子賣場係統自動按照報 價最低或優惠率最高的規則推薦成交供應商;其中,規格標準比較統一、貨源充 足且通過競價能產生規模采購效益的通用類協議商品,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 配置為跨區域的單品牌和多品牌批量競價。
協議供貨商品附購的配件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主商品金額 20%,各級財政部門可視情調整。
實行競價采購的商品,因時間緊急或情況特殊的,經采購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實行網上超市采購。
第十六條 采用在線詢價采購方式的,原則上不指定品牌、型號;如確需明確品牌、型號的,應當推薦 3 個及以上。隻有特定品牌、型號滿足采購需求的,可采用反向競價采購方式。
采用在線詢價、反向競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根據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 要製定需求內容,生成詢價單或競價單,相關技術、服務等要求應完整、明確, 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製度規定。
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在線詢價、反向競價的,詢價單或競價單發布前應經采購人確認。
第十七條 在線詢價單發起類型分自定義需求、指定參數模版、推薦品牌及型 號 3 種類型。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設定在線詢價單的發起類型。
集成類或服務類項目可采用自定義需求方式,即采購人根據采購需要,自行擬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術參數、服務內容要求等製定采購需求,並發起詢價。
商品的技術參數精細化要求較高的項目可采用指定參數模版方式,即采購根據商品類目對應的屬性及參數模版製定采購需求,並發起詢價。
以上兩種方式均不適合的,采購人可采用推薦品牌及型號方式,但推薦商品品牌數量應不少於 3 個,並將商品品牌、型號以及屬性值、數量等作為采購需求要求發起詢價,供應商應僅就推薦品牌進行報價。
在線詢價采用最低價成交方式,即詢價響應時間截止後,按照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確定最低報價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報價相同的,報價時間較早者為成交供應商。單一商品在線詢價項目的最高限價應為同時段網上超市該商品的最低 價格。
在線詢價響應供應商原則上不少於 3 家。響應供應商不足 3 家的,采購人可直接放棄詢價結果或轉其他采購方式,也可將在線詢價截止時間順延 3 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采購人自行組織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開展在線詢價、反向競價采購活動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做好采購需求確定、采購合同簽訂、履約 驗收等工作。
供應商響應報價期間,采購人不得隨意改變詢價單的技術和服務要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在線詢價和反向競價應發布采購公告。在線詢價公告發出之日至供應商報價截止之日,應不少於 3 個工作日;反向競價公告發出之日至供應商競價 開始之日,應不少於 3 個工作日。
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緊急采購,上述期限可以縮短至 24 小時。
第二十條 反向競價采用公開競價方式。供應商不需提前報名,可在規定的競價時間內隨時報價,最低報價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如反向競價商品在網上超市有相同產品的,應以網上超市最低價作為反向競價起拍價。
反向競價供應商不少於 1 家,但反向競價的商品在網上超市無相同產品的, 響應供應商應不少於 2 家。反向競價失敗的,采購人可重新發起競價或轉網上超市采購。
第二十一條 網上超市供應商接到采購人訂單後,應在 2 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並即時生效,訂單具有合同效力。采購人可要求另行簽訂采購合同。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在線詢價、反向競價成交供應商應在成交結果確定之 日起 5 個工作日內,按照確定的采購標的、規格型號、成交金額、成交數量、技 術和服務等事項,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
采購人或供應商不得隨意撤銷成交結果或采購合同。有正當理由確需撤銷成交結果或采購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將撤銷理由提交同級集采機構和財政部門備案。在線詢價、反向競價采購結果撤銷的,應發布采購結果撤銷公告。
第二十二條 采購結果確定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 3 個工作日內,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公開成交結果,同時將成交結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參與該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采購合同簽訂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按規定於 2 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合同公告。
第四章 履約驗收
第二十四條 采購單或合同生效後,供應商應按協議、合同約定提供商品及服務,或及時將商品、發票等配送至采購人指定地點,並將相關信息錄入電子賣場 係統,采購人應及時予以確認。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收貨或接受服務後,應在 7 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單或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等要求,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並將相關信息錄入電子賣場係統。
有特殊情況需延期驗收的,雙方應事先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六條 驗收通過後,采購人應在 3 個工作日內發起結算,向供應商支付 貨款。
網上超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業務,可采用定期結算方式,即采購人在一 定時期內,歸集同一供應商的多個訂單或采購合同,合並生成一個結算單進行彙總結算。定期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 1 個月。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應嚴格按照相關協議、合同約定、服務承諾以及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規定,履行商品更換、退貨、修理等售後服務。
電子賣場采購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滿後, 供應商應繼續提供維修、保養服務,有關服務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費,采購文件 有約定的,按約定價結算,沒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商品承諾優惠率給予優惠。
第二十八條 驗收通過後 15 日內,采購人應當對供應商及商品的價格、質量、 服務等情況進行評價,電子賣場係統將依據評價規則,計算供應商“誠信指數” 和商品的“滿意度指數”,更新供應商誠信信息,並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布。
采購人完成采購評價 45 日內,可對供應商進行追加評價。驗收通過後 60 日未進行評價的,電子賣場係統按 100%滿意度自動記錄該次評價。
“誠信指數”及“滿意度指數”評價規則另行製定並對外公布。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在采購人完成支付後,應對采購人履約情況、辦事效率、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規則另行製定並對外公布。支付完成後 60 日未進行評價的,電子賣場係統按 100%滿意度自動記錄該次評價。
第三十條 采購人驗收後,發現供應商違約或所供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等,或供應商認為采購人有違約或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訴,同級集采機構應進行協調、處理,運維單位應予配合,並將處理結果報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部門可指定運維單位對網上超市采購糾紛等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提交同級集采機構或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集采機構可根據工作流程,對電子賣場各有關當事人,在效能、價格、誠信等方麵的情況進行預警設置,按照情節由輕到重,設 置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各級財政部門、集采機構應加強對預警處理的監管,督促各有關當事人及時處理預警信息,對預警處理不及時的,可采取扣減誠信分、 限製操作權限等措施予以懲戒,並計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二條 網上超市供應商被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外,由負責招標或資格征集的各級集采機構責令其糾正,並對其作出相應誠 信及預警等處理,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拒不糾正、情節嚴重或涉及行政處 罰的,應移送同級財政部門查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發生一次,視情扣減 5-10 分誠信分及黃色預警 1 次,並依據入圍協議及督促運維單位按平台管理協議追究其相應責任:
1.存在網上超市商品銷售價格高於同期大型電商自營商品平均銷售價格 10% 及以上的;
2.發布的商品信息前後出現品牌、價格、圖片、屬性等不一致、重複等情況的;
3.發布商品選擇類目與商品不相關的;
4.發布的商品與實際不符,包括誇大、過度和虛假宣傳的;
5.不符合平台商品發布規範的其他行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發生一次,將視情扣減 10-20 分誠信分及橙色預警 1 次,並依據入圍協議及督促運維單位按平台管理協議追究其相應責任:
1.銷售價格高於同期大型電商自營商品平均銷售價格 20%以上或因價格問題 被黃色預警 3 次以上的;
2.發布質量不合格商品的;
3.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造成不良後果的;
4.惡意利用規則、誤導采購人獲取虛假商品銷量、評價、滿意度等的;
5.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限響應或確認采購訂單、合同累計 5 次及以上的;
6.無正當理由不執行采購訂單、合同或沒有按承諾提供商品及售後服務 1 次 的;
7.其他違反采購文件或資格征集協議約定事項或供應商承諾事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扣減 20-30 分誠信分及紅色預警 1 次,並依據入圍協議及督促運維單位按平台管理協議追究其相應責任:
1.銷售價格高於同期大型電商自營商品平均銷售價格 30%以上的或因價格問題被橙色預警 2 次以上;
2.發布國家禁止出售商品的;
3.發布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及盜版商品的;
4.未經允許盜取、發布、傳遞他人隱私信息的;
5.采購人評價“滿意度指數”低於 60%累計 5 次及以上的;
6.向運維單位、采購人、集采機構、財政部門有關人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7.與其他供應商、運維單位、采購人、集采機構、財政部門有關人員惡意串通的;
8.利用網上超市係統漏洞或者其他黑客手段侵入係統篡改數據或者虛構交易記錄的;
9.拒不執行財政部門或同級集采機構的監管措施或者拒不糾正違規、違約行為的;
10.未按采購結果簽訂供貨或服務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
11.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的;
12.競價結束後與采購人再次議價的;
1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采購人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
14.提供假冒偽劣商品或擅自更換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15.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運維單位發現供應商發布國家禁止出售商品或信息,或涉及侵犯他人隱私等的,可直接予以刪除。
第三十三條 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招標或資格征集的各級集采機構可扣減其 10-30 分誠信分,並依據入圍協議及督促運維單位按平台管理協議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未按采購結果簽訂供貨或服務合同,或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的;
(三)競價結束後與采購人再次議價的;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采購人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
(五)未及時更新維護商品庫存信息或者當市場價格低於最高限價時,未及時更新最高限價的;
(六)供應商指定的供貨商中有 3 家以上因上述行為被取消協議供貨資格的;
(七)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線詢價、反向競價供應商不按詢價單、競價單要求及國家有關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或不按采購合同約定履行的,同級財政部門可扣減其 10-30 分誠信分,運維單位應按平台管理協議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其糾正或予以通報;拒不糾正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可暫停支付預算資金,並按相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一)競價結束後與供應商再次議價的;
(二)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成交結果或者拒絕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與供應商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
(四)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結算貨款的;
(五)供應商評價“滿意度指數”低於 60%累計 5 次及以上的;
(六)被電子賣場係統預警 5 次及以上,且 1 個月內未及時解決的;
(七)未經同級財政部門認可,不按本辦法規定通過電子賣場采購的;
(八)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集采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對供應商及相關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當事人進行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各級集采機構或財政部門反映、舉報。
第三十八條 各級集采機構、財政部門應分工合作,對電子賣場實施分層監督管理。
各級集采機構負責對本級網上超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供應商的商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價格抽查、市場調查,督促供應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發現供應商存在違反入圍協議等有關違規行為的,經調查屬實的,應責令供應商糾正, 並按相關協議約定或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理,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拒不糾正、情節嚴重或涉及行政處罰的,應移送同級財政部門查處。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舉報、投訴案件以及對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運維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電子賣場的開發、建設、維護及網上超 市供應商、廠商的上線等工作,提供優質服務,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數據分析、報告,做好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第四十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製訂具體的補充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3 月 1 日開始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