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7〕23 號
義烏市財政局:
你局《關於義烏市政府采購評定分離改革事項的請示》悉。經研究,有關意見答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采購人必須按照該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 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句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 5 個 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你局請示中的“評定分離”辦法,實質上授予了采購人可以不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可以通過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權利。這明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 政府采購不應實行“評定分離”辦法。
特此函複。
浙江省財政廳
2017 年 1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