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發改財金〔2018〕604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信用辦),省級有關部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9個部委《印發<關於對政府采購領城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財金〔2018〕1614號)轉發你們,請結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和數字化轉型信用信息應用要求,認真開展對嚴重失信主體的信用懲戒工作。
附:印發《關於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12月7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9個部委印發《關於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8〕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
為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 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 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 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係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國家發展改 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 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彙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於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關於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
合作備忘錄
為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規劃綱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製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 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 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等文件要求, 加快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係建設,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製,國家發展改 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 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國際發展合作署、銀保監會、證監會、民航局、外彙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單位就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聯合懲戒工作達成以下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購領域經營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 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1)政府采購供應商、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2)政府采購評審專 家(以下統稱“失信責任主體”)。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財政部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單位提供失信責任主體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其他單位從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獲取失信 責任主體信息,將其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 規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製,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 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對失信責任主體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依法限製獲取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依法限製失信責任主體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國際發展合作署等 (二)依法限製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依法限製失信責任主體申請參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際發展合作署、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
(三)依法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依法限製或禁止失信責任主體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實施單位:自然資源部
(四)依法限製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認證證書
依法限製失信責任主體取得認證機構資質和獲得認證證書。
實施單位:市場監管總局
(五)依法限製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依法限製失信責任主體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
(六)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製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七)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審批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申請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的審批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八)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保險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製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九)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十)加強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
在注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時,加強管理,按照注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製管理,防範有關風險。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
(十一)依法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公司債券核準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審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公開轉讓審核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三)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 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四)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事中事後監管中予以重點關注
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五)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予以從嚴審核,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相關主體予以重點
關注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六)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七)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依法將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八)限製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依法限製失信責任主體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從嚴審查失信責任主體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九)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對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二十)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對失信責任主體,相關單位可在市場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中予以參考,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按照相關規定,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向社會公布檢查 結果。
實施單位:各有關單位
(二十一)依法限製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限製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 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二十二)依法限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限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 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二十三)依法限製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限製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 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擔任證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 批或備案的參考。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二十四)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
失信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依法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其被招錄(聘)為公 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十五)依法限製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
依法限製失信責任主體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已獲得相關榮 譽稱號的依法予以撤銷。
實施單位:中央文明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等
(二十六)供納稅信用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在對失信責任主體的納稅信用管理中,依法將其違法失信行為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
實施單位:稅務總局
(二十七)供外彙業務審批與管理時審慎性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相關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外彙業務審批、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審批和管理的審慎性參考。
實施單位:外彙局
(二十八)依法限製成為海關認證企業
對失信責任主體申請海關認證企業管理的,不予通過認證;對已經成為認證企業的,按照規定下調企業信用等級。
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二十九)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
失信責任主體辦理相關海關業務時,對其進出口貨物實施嚴密監管,加強布控查驗、後續稽查或統計監督核查。
實施單位:海關總署
(三十)依法限製受讓收費公路權益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限製受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參考。
實施單位:交通運輸部
(三十一)暫停審批相關的科技項目
依法限製審批新的科技扶持項目,將其違法失信行為記入科研信用記錄,並 依據有關規定暫停審批其新的科技項目資金申報。
實施單位:科技部
(三十二)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作為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環評事項的參考。
實施單位:生態環境部
(三十三)作為限製分配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作為限製分配有關商品的進口關稅配額的參考。
實施單位: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十四)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予以發布,同時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 位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中央網信辦
四、聯合懲戒信息的動態管理
財政部在提供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信息時,應注明決定作出的日期及實 施期限,有關單位根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 除懲戒。超過實施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
五、其他事宜
各單位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備忘錄,製定完善相關領域規範性文件,推動健全相關領域立法,指導本係統各級單位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本備忘錄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之間協同配合的問題,由各單位協商解決。 本備忘錄簽署後,各項懲戒措施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有修 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