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19〕10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集中采購機構,省級有關單位:
為規範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我們製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19年8月15日
浙江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和安全,提高政府采購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項目包括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 來源采購、詢價以及財政部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所稱電子 交易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平台(以下簡稱電子交易平台)進行的政府采購交易活動。
通過電子賣場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電子賣場采購管理相關辦法。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級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
第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為確保網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應商應當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參與單一來源采購的專業人員應當在參加電子交易活動前,完成電子交易平台上的身份認證,並對相關數據電文使用電子簽名。
前款所述主體統稱為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相關主體。
第二章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平台
第六條 電子交易平台應按照標準統一、互聯互通、公開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則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電子交易平台應當具備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線完成政府采購項目全部交易過程;
(二)編輯、生成、對接、交換和發布有關政府采購數據信息;
(三)提供財政部門及審計、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監察的通道;
(四)省級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條 電子交易平台應當為各類政府采購信息的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開放數據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接口應當保持技術中立。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技術和數據接口配套為由要求潛在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
第九條 電子交易平台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潛在供應商免費獲取依法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為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相關主體、財政部門及審計、監察機關按各自職責和注冊權限登錄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平台規範運行和安全管理製度,加強監控、檢測,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
第十一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采用可靠的身份識別、權限控製、加密、病毒防範等技術,防範非授權操作,保證平台的安全、穩定、可靠。
第十二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驗證其初始錄入信息的真實性,並確保數據不被篡改、不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三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手段限製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或者為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提供便利。
第三章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規程
第十四條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采購組織機構)采用推薦、隨機抽取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發出邀請書和采購文件 (包括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詢價文件、競爭性磋商文件等,下同);采用發布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應當同時上傳采購文件至電子交易平台,供社會公眾查閱和潛在供應商獲取。
采購組織機構提供采購文件不得收取費用。
潛在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前應當在電子交易平台上注冊賬號並登錄。
第十五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等采購公告,以及邀請書、采購文件應當載明電子交易平台的網絡地址和登錄方法。
第十六條 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不得向采購組織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泄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名稱、數量以及可能 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采購組織機構對采購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的,應當同時通知已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依法應當公告的,應按規定公告。
第十八條 供應商進行電子投標、響應應安裝客戶端軟件,並按照采購文件和電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編製並加密投標、響應文件。供應商未按規定加密的投標、響應文件,電子交易平台應當拒收並提示。
第十九條 供應商應當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完成投標、響應文件的傳輸遞交,並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響應文件。補充或者修改投標、響應文件的,應當先行撤回原文件,補充、修改後重新傳輸遞交。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未完成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響應文件。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投標、 響應文件,電子交易平台應當拒收。
電子交易平台收到投標、響應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並即時向供應商發出確認回執通知。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除供應商補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標、響應 文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密或提取投標、響應文件。
第二十條 供應商在電子交易平台傳輸遞交投標、響應文件後,還可以在投標、響應截止時間前提交以介質存儲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備份投標、響應文件,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對備份投標、響應文件的製作、存儲、密封作出規定,並明確供應商未按規定響應的後果,但不得強製或變相強製供應商提交備份投標、響應文件。
供應商僅提交備份投標、響應文件的,投標、響應無效。
第二十一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以及與該機構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關係可能影響采購公正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平台進行的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中投標、響應和代理政府采購項目。
第二十二條 采購組織機構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通過電子交易平台組織開標、開啟響應文件,所有供應商均應當準時在線參加。
第二十三條 開標、開啟響應文件時,電子交易平台自動提取所有投標、響應文件,提示采購組織機構和供應商按采購文件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在線解密。給予供應商在線解密的時間由采購文件規定,但不得少於半小時。
第二十四條 投標、響應文件未按時解密,供應商提供了備份投標、響應文件的,以備份投標、響應文件作為依據,否則視為投標、響應文件撤回。投標、響應文件已按時解密的,備份投標、響應文件自動失效。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對前款內容予以特別提示,並明確投標、響應文件未按時解密的風險負擔。
第二十五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對開標、開啟響應文件和評審現場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存檔,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條 評審中需要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作出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審小組和供應商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交換數據電文。給予供應商提交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時間不得少於半小時,供應商已經明確表示澄清說明或補正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小組完成評審後,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向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交評審報告。
采購人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確認中標、成交供應商。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向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結果通知書,同時編製發布采購結果公告。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電子交易平台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並在規定時間內依法發布合同公告。
第二十九條 采購開始前,采購組織機構可以決定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以後的某些環節以紙質形式進行,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條 采購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導致電子交易平台無法正常運行,或者無法保證電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時,采購組織機構可中止電子交易活動:
(一)電子交易平台發生故障而無法登錄訪問的;
(二)電子交易平台應用或數據庫出現錯誤,不能進行正常操作的;
(三)電子交易平台發現嚴重安全漏洞,有潛在泄密危險的;
(四)病毒發作導致不能進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無法保證電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況。
出現前款規定情形,不影響采購公平、公正性的,采購組織機構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後繼續組織電子交易活動,也可以決定某些環節以紙質形式進行;影響或可能影響采購公平、公正性的,應當重新采購。
第三十一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應當如實記錄並保存電子交易過程、數據信息來源等電子交易活動信息,妥善保存電子交易活動中的數據電文。上述資料保存期限自采購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五年。
第三十二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有關檔案,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某些環節以紙質形式進行的,該部分檔案可以采用紙質形式保存。
檔案的收集、歸檔、管理、使用和銷毀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購檔案管理辦法》 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有關數據電文文本應當標準化、格式化,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省級財政部門頒發的標準文本的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及相關主體、電子交易平台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及審計、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監察。
財政部門及審計、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除依法履行職責外,不得幹預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並應遵守有關信息保密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采購組織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電子交易設備設施,建立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管理製度,對其業務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確保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的實施。
采購組織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操作,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相關主體應妥善保管電子交易平台身份認證信息,對因保管不善導致他人盜用身份進行操作產生的後果,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損毀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信息、數據電文和電子檔案。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一)違反規定要求供應商注冊登記、收取費用;
(二)違反規定要求供應商購買指定的工具軟件;
(三)其他損害采購組織機構和供應商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其初始錄入信息驗證義務,造成政府采購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中,電子交易平台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政府采購項目電子交易活動程序及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按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
本辦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