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信用辦〔2019〕9 號
各設區市信用辦、衢州市營商辦,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斤關於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機製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以下簡稱《國家信用修複通知》)轉發給你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信用中國”網站上涉及我省行政處罰信息的信用修複工作按照《國家信用修複通知》有關要求執行我省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修複工作,包括“信用浙江”網站及各地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複,仍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及《浙江省公共信用修複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予修複。包括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製性產品認證等領域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因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製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 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 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 照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複的行政處罰信息具體由各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負責認定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是否屬於特 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三、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可以根據《修複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行業(領域)具體的信用修複認定標準。
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9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