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函〔2020〕298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各政府集中采購機構:
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 722 號)、《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 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8〕72 號)等有關要求,優化我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助力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 購市場體係,現將簡化供應商信息登記和試行供應商誠信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簡化供應商信息登記
(一)凡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含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平台,下同)完成身份認證,獲得登錄名及密碼,即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按要求完善登記相關信息後,獲得線上政府采購活動操作權限。供應商無法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完成身份認證的,可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浙江政府采購供應商信息登記管理係統”直接進行信息登記,獲得相應權限。供應商參加電子賣場、項目電子化交易活動的,還應按規定程序領取 CA 證書。辦事指南詳 見附件 1。
(二)供應商信息登記遵循“一次認證、自主登記、分步維護、互認共享”的原則,其信息在全省範圍內有效,各級財政部門、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實現共享。供應商信息登記和維護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承諾確保供應商相關信息合法、真實、完整,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供應商登記的基本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其餘信息原則上隻限於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等部 門在組織或監管政府采購活動時按權限查詢、使用。
(三)省財政廳牽頭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供應商信息登記平台的建設和管理,並督促實現浙江政府采購網與中國政府采購網、浙江政務服務網、浙江公共資源交易網、信用中國、信用浙江網站平台的數據互聯互通等。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營業執照注冊地在省本級及外省(直轄市、自治區)供應商的信息登記管理;各市、縣(市、區)集中采購機構負責營業執照注冊地在本地供應商的信息登記管理。
(四)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就供應商登記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向相應集中采購機構舉報。集中采購機構應對舉報反映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發現供應商信息填寫差錯的,告知其及時改正。
二、試行供應商誠信管理模型
(一)浙江省政府采購供應商按統一標準設置“政府采購誠信分”,總分為 1000 分,由基本情況、公共信用情況、誠信記錄和用戶評價等一級指標組成,一 級指標下各設若幹個二級指標。政府采購誠信分為 A、B、C、D、E 五個級別,其中A 級為政府采購紅名單。政府采購誠信級別劃分和誠信分計算標準詳見附件 2、 3,並將根據運行情況不定期更新,同步公布於浙江政府采購網。
(二)各級財政部門共同建設和管理供應商誠信檔案,充分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信用監管信息共享和關聯整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購 紅名單與黑名單聯合獎懲體係。政府采購黑名單即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或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統稱。供應商被列入政府采購黑名單的,依法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各級財政部門應將行政處罰等情況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其相關信息由浙江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監 管欄目”對外公開,同步推送至“信用浙江”平台,公開時間按行政處罰結果信 息網上公開有關辦法執行。
(三)各級財政部門、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應如實記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誠信狀況。財政部門及其授權單位(個人)可依據製度規 定、合同約定,對供應商作出誠信扣分,作出扣分前,應在線或書麵通知供應商, 允許其申辯或澄清。采購活動結束後,采購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誠信條款及時在線對供應商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由係統自動記入該供應商誠信檔案。
(四)供應商因行政處罰、行政處理被誠信扣分,整改到位且無新發生違法記錄的,其誠信分逐年修複。修複期自處罰、處理生效之日起計算;供應商被處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處罰的,修複期從禁入期結束之日起計算。供應商發現誠 信檔案信息有誤的,可在線或書麵向信息錄入單位反映,由信息錄入單位在 3 個 工作日內核實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修正。
(五)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實行“承諾+信用管理”的準入管理製度,書麵承諾符合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並且沒有稅收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麵的失信記錄,采購組織機構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 障資金等證明材料,政府采購交易平台自動核驗信用記錄。在核驗功能開通前,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 等渠道查詢供應商信用記錄,對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資格條件的供應商, 應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