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0〕13號
溫州市政務服務管理中心:
貴中心《關於網超巡檢中需解決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函複如下:
一、政采雲網上超市價格監測工作須嚴格執行《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采監〔2017〕29號)、《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政采雲網上超市“全省一張網”實施方案〉的通知》(浙財采監〔2019〕2號)、《浙江省政采雲網上超市“全省一張網”供應商承諾書》等相關規定。網超商品銷售價格監測期間,天貓、京東、蘇寧平台自營商品優先比價,若自營商品不足三個的,以天貓、京東、蘇寧平台上其他能購買到的同款商品按 價格從低到高補充至三個。若天貓、京東、蘇寧平台同款商品少於三個的,其算 術平均價不作為違約處理依據。
二、在供應商對政采雲有限公司提供的價格巡檢標準和處理建議有異議時,集中采購機構應在進行調查的基礎上依據相關規定處理。如天貓、京東、蘇寧平台同款商品活動價是否作為價格監測取數來源,應根據該商品標價理由、價格偏低幅度、銷售持續時間、銷售數量等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三、為進一步加強政采雲網超商品價格監測工作,促進網超供應商公平競爭,省政府采購中心報省財政廳同意後,於每月25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布次月各地必須監測的品目範圍,各地發現該品目監測商品存在銷售價格違規情形的,該監測商品供應商由相應的集中采購機構作出處理,供應商名稱、銷售商品、銷售 價格、價格監測過程以及處理結果等情況應及時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為提高網超商品價格監測效率,政采雲有限公司應當加快推進網超商品標準化和客觀公允的市場價格指數體係建設,於2021年3月底前實現網超商品標準 化率不低於50%、市場指數價動態更新的網超商品不低於50%,並且低於市場指數價作為網超商品上架的前置條件,此項工作納入各地購買政采雲平台服務的合同 及驗收內容。網超商品的默認排序統一為銷售價格由低到高,其他商品排序指標應報送省財政廳書麵同意。
浙江省財政廳
2020 年 9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