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1〕5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級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財辦庫〔2021〕14 號,詳見附件 1)轉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各級各部門(單位)於 2021 年 3 月 15 日前將本部門(含所屬單位)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自查和清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在各部門(單位)門戶網站公開(參考格式詳見附件 2)。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在部門(單位)自查和清理的基礎上,逐一梳理核查存在多家入圍(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標項,核查結果在本級財政部門門戶網站及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參考格式詳見附件 3)。
三、任何單位及個人均可通過財政部郵箱 或省財政廳郵箱 反映違規設立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情況。
四、各市財政部門負責彙總本地區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清理情況,於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報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聯係人:陳梁,聯係 電話:。
附件: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項清理的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2021 年 2 月 18 日
附件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 庫專項清理的通知
財辦庫〔202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
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是貫徹落實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製度改革方案》的重要內容,對於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具有 重要意義。《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 38 號)印發以來,各級財政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全麵清理政府采購 領域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推動政府采購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但部分地 區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以入圍方式設置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問題。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財政部決定開展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專 項清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
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通過入圍等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
二、清理工作安排
本次專項清理時間為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主要采取采購單位自查和財政部門重點核查相結合的方式,具體安排如下:
(一)采購單位自查。2021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15 日期間,各地財政部門要組織采購人開展全麵自查和清理,堅決取締各類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采購人應當於 2021 年 3 月 15 日前將本單位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自查和清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中央單位也要同步開展自查清理,於 2021 年 3 月 15 日 前將自查清理情況報送財政部。
(二)財政部門重點核查。2021 年 3 月 15 日到 3 月 31 日期間,各地財政部門要根據采購人自查和清理情況,重點選取財務審計以及資產評估服務等方麵的 采購項目開展核查。具體核查項目數量和比例由各地財政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財政部也將對中央單位清理結果進行核查。對核查發現的漏報瞞報、清理不到位等問題,要予以通報批評,並及時督促整改。
(三)建立長效機製。專項清理工作結束後,各地財政部門要將設庫情況納入政府采購日常監督檢查範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於確需多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要指導采購人在明確服務標準和定價原則等采購需求的前提下,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合理設置采購項目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待《政府采購框架協議管理辦法》正式印發後,符合條件的項目可采用政府采購框架協議方式采購。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周密抓好實施,切實把各項 清理措施落到實處,確保清理工作取得實效。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財政部報告。
(二)接受社會監督。各地財政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采購禁止設立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精神,通過開設舉報郵箱、電話等方式,鼓勵社會公眾對 違規設置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的情況進行監督,營造全社會關注、群眾參與專項整治的良好氛圍。財政部將於 2 月 1 日起開設舉報郵箱 , 任何單位及個人均可通過郵箱反映違規設立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情況。
(三)報送清理成果。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彙總本地區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清理情況,於 2021 年 4 月 10 日前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辦公廳
2021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