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采監〔2021〕10 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服務機構,已經省政府采購中心公開征集,現將結果予以公布。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實施範圍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各類公務機動車輛保險。
二、服務協議期限及入圍保險機構
服務協議期自《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框架協議》(範本詳見附件 3)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入圍保險機構共 15 家(聯係方式詳見附件 1),分別為: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二)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四)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五)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六)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七)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八)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九)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一)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二)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十三)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四)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十五)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三、投保險種、優惠率及售後服務

供應商應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保監發〔2007〕52 號)、《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調整交強險責任限額和費率浮動係數的公 告》(中國銀保監會公告〔2020 年〕第 2 號)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 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保監發〔2007〕52 號)的規定給予采購人(投保人)交強險浮動優惠。
為有效降低行政運行成本,除必保險種外,其他如機動車輛損失險、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等商業險和商業附加險采購人可不予參保。如確需投保的,供應商承諾按法定最低價格承保(報價承諾詳見附件 2)。
有效期內,行業主管部門調整法定最低承保價格的,將另行在浙江政府采購網通知。
(二)相關服務。各入圍保險機構的特別服務承諾可在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 網上服務市場-車輛保險係統進行查詢。
四、其他事項
(一)省級采購單位在政采雲平台電子賣場-網上服務市場-車輛保險係統實施采購。操作手冊在政采雲平台發布。
(二)各市、縣(市、區)可直接采用本次采購結果,也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在上述 15 家保險機構中,通過商談擇優確定若幹家作為本地的公務車輛入圍保險 機構。
附件:
1.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定點采購)服務機構名單及聯係方式
2.報價承諾表 3.2021-2022 年度浙江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框架協 議(範本)
浙江省財政廳
2021 年 3 月 16 日


備注:
1.本保險折扣率適用於本次所有入圍保險機構。
2.費率調整係數=無賠款優待係數×自主定價係數 x 交通違法係數(說明:浙江地區交通違法係數取 1)。 3.無wu賠pei款kuan優you待dai係xi數shu根gen據ju車che輛liang實shi際ji出chu險xian情qing況kuang和he連lian續xu投tou保bao年nian度du曆li史shi賠pei款kuan記ji錄lu,按an照zhao無wu賠pei款kuan優you待dai係xi數shu對dui照zhao表biao進jin行xing費fei率lv調tiao整zheng。由you行xing業ye主zhu管guan部bu門men或huo行xing業ye協xie會hui統tong一製定頒布,由行業平台自動返回。
4.自主定價係數根據公司自主上報的係數使用規則,在規定的〔0.65,1.35〕區間範圍之內調整使用。
5 所承諾的係數適用所有車型(包括進口、國產)。
6. 供應商在參與各種公務用車保險項目時,報價的優惠率不應低於承諾優惠率。
7.供應商應依據相關行業規定,及時通過官方網站更新發布各類保險價格,並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及時更新。
附件3
2021-2022年度浙江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框架協議
(範本)
協議編號:
甲方: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就 2021-2022 年度全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簽訂本協議。
1.定義
本協議中的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1.1“協議”係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載明甲方與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其他構成協議的所有文件。
1.2“甲方”係指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甲方不作為協議一方具體參加合同的實際履行。在實際履行中由采購人(投保人)與乙方(承保人)另行簽訂具體保險合同。
1.3“乙方(承保人)”係指本次承諾入圍並為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提供公務用車保險的服務單位。
1.4“采購人(投保人)”係指浙江省本級、各市、縣(市、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1.5“采購文件”是指《2021-2022 年度全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承諾入圍文件。
2.承保範圍及有效期限
2.1 適用範圍:2021-2022 年度全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
2.2 單位範圍: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2.3 承保範圍:公務用車。除原裝進口車外,其餘車輛均按國產車投保。
2.4 地域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
2.5 有效期限:2021 年 月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滿後財政部門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延期。
有效期內,投保車輛的保險期限一般為 1 年,乙方(承保人)的各項服務承諾應履行至保單到期日止,不受本協議到期時間的影響。
3.項目承諾
3.1 業務開展範圍
(1)甲方確定乙方(承保人)為 2021-2022 年度全省網上服務市場公務用車保險(定點采購)項目服務供應商。乙方(承保人)提供采購人(投保人)的車輛保險、代辦車輛年檢和其他有關汽車保險的服務項目。
(2)乙方(承保人)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定與采購人(投保人)簽署相關服務合同和保單,合同服務範圍及標準不應低於本框架協議約定要求。
3.2 服務價格和服務要求
3.2.1 服務價格
乙方(承保人)應以響應承諾的價格為優惠服務的下限,按照采購人(投保人)需求的方式,通過直接報價、線下詢價等方式,提供具體的保險價格,提供相應的服務。甲方將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示乙方(承保人)的入圍優惠率及對應時期的市場價。如乙方(承保人)根據市場經營情況調整保險費用標準,應按響 應報價承諾的優惠相應調整保險價格,並在浙江政府網維護價格信息。
3.2.2 服務要求
同《承諾書》相關服務要求。
若發現乙方(承保人)不按規定執行或未按承諾提供增值服務和其他服務的,一經查實,將取消其本項目入圍資格。
甲方(投保人)在保險期內的一切事故賠款事宜,直接與乙方(承包人)辦理。理賠處理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20 版)機動車輛保險條款》有關條款處理,賠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乙方(承保人)必須主動及時協助采購人(投保人)處理賠款事宜。
3.3 費用結算
采購人(投保人)應在十個工作日內與乙方(承保人)結清已發生的保險費 用或按采購人(投保人)和乙方(承保人)簽訂的補充協議規定的時間結算。結算時乙方(承保人)應向采購人(投保人)提供下列單據:正式的保險專用發票; 保險單。具體以浙江省財政廳公布的文件為準。
3.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4.1 甲方有權按照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要求、采購文件、本協議、乙方(承 保人)的響應文件等文件文本對乙方(承保人)承諾和實際提供的服務以及業務 係統維護、操作等與本項目相關的事項進行日常考核、監督檢查和管理;並建立退出增補機製,退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違約責任”和 “協議的終止”中的內容。
3.4.2 甲方有權對乙方(承保人)承諾的價格、服務承諾等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對乙方(承保人)的市場價格以暗訪等形式收集數據, 作為對乙方(承保人)履約情況監督考核的依據,據此追究乙方(承保人)的違 約責任或者作為考核評分依據。
3.4.3 如采購人(投保人)對乙方(承保人)提供的服務質量等問題向甲方投訴,甲方有權進行核查,如情況屬實可要求乙方(承保人)及時消除影響、彌補損失。
3.4.4 甲方有權在其網站及其他媒體上公布對乙方(承保人)考核、監督檢查及乙方(承保人)履行協議的情況。乙方(承保人)的考核結果,可以作為下一期項目采購的評審依據。
3.4.5 甲方通過相關查詢係統對乙方(承保人)全省各級本級單位車輛服務業績自動統計,可以作為下一期采購項目的評審依據。
3.4.6 甲方對采購人(投保人)拖欠乙方(承保人)費用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3.4.7 甲方負責協調乙方(承保人)與采購人(投保人)在開展中的關係與矛盾,與有關部門一起解決和處理服務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3.4.8 對乙方(承保人)業務開展和履行合同情況,甲方有權在浙江政府采購網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3.5.乙方(承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3.5.1 乙方(承保人)的權利
(1)乙方(承保人)有權拒絕甲方及采購人(投保人)提出的服務和乙方(承保人)承諾以外的其它要求。對采購人(投保人)提出超出協議規定服務範圍和虛開發票的要求,乙方(承保人)有權拒絕;采購人(投保人)不能出示有效證 明,證明其在協議服務範圍之內的,乙方(承保人)有權拒絕向其提供協議價格 的服務。
(2)乙方(承保人)有權對甲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和采購人(投保人)在服務過程中的不正當要求和違規行為進行投訴,並要求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3)乙方(承保人)根據采購人(投保人)的要求,向采購人(投保人)提供響應文件承諾服務範圍內的相關車輛保險服務,其他服務應不低於行業相關服 務規範和要求。
3.5.2 乙方(承保人)的義務
3.5.2.1 乙方(承保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合法經營,自覺維護采購人(投保人)的利益,全麵履行響應承諾,杜絕不正當競爭行為,優先服務采購人(投保人),確保服務質量,圓滿完成服務工作。
3.5.2.2 乙方(承保人)應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甲方按照采購文件、本協議、乙方(承保人)的響應文件及承諾提供的價格、設備設施、服務質量及服務能力進行的綜合考核評定、監督檢查和管理,嚴格履行入圍承諾。
3.5.2.3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承保人)在特定時間內對社會舉辦的優惠活動,采購人(投保人)有權參加其優惠活動並享受其優惠政策;乙方(承保人)的設施設備、服務質量等要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不得因價格優惠而減少服務項目、 降低服務質量。
3.5.2.4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承保人)承諾的優惠率為最低優惠率,入圍價格為最高限價,采購人(投保人)可與乙方(承保人)進行議價;如果乙方(承 保人)下調市場價格,則乙方(承保人)應按照響應承諾的優惠率及時下調政府 采購價格,否則視為“超過協議規定價格收費”。
3.5.2.5 乙方(承保人)同意甲方建立的退出增補機製,退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違約責任”和“協議的終止”中的內容。
3.5.2.6 乙方(承保人)接受並積極參與采購人(投保人)使用直接詢價、供應商抽選競價以及單獨采購方式采購保險服務的活動。
3.5.2.7 乙方(承保人)應嚴格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不能完成以下工作將被記錄並作為考核及監督檢查評分的依據。由於乙方(承保人)未按甲方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所造成的不利影響由乙方(承保人)承擔。
(1)按時參加甲方舉辦的培訓及召開的會議;
(2)按甲方的要求填報並更新維護相關信息和資料;
(3)配備專人負責協議采購相關事宜,按要求填報及更新相關信息,保證聯係人、聯係電話等信息真實齊全;
(4)按要求登錄相關查詢係統維護數據,打印驗收單,經雙方確認後作為采購人(投保人)入賬依據。乙方(承保人)應保存好協議有效期內所有結算單據 及合同,甲方有權對結算單據及合同進行檢查並作為考核評分的依據;
(5)報價真實有效,杜絕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惡意競爭;按采購人(投保人)需求參與供應商抽選並按規定參與報價;
(6)向采購人(投保人)提供等額的正式發票;
(7)乙方(承保人)財務部門具備公務卡結算的能力(即刷信用卡結算的能 力);
(8)為采購人(投保人)建立采購人(車輛)檔案並及時進行信息更新,建立健全客戶服務製度等內部管理機製並嚴格執行;
(9)不做向采購人(投保人)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10)自覺接受並積極配合甲方組織的日常考核、監督檢查和管理。
3.5.2.8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承保人)應做好浙江政府采購網上相關信息的維護工作,包括單位名稱變更;及時變更聯係人、聯係電話、預訂電話等。若 發現未能及時修改聯係人、聯係電話、預訂電話,出現不能聯係到乙方(承保人)的情況所造成的影響由乙方(承保人)承擔,並將被記錄並作為綜合考核評定及監督檢查評分的依據。
3.5.2.9 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承保人)應保證各項設備、設施完好,具備履行協議的能力。如乙方(承保人)設備、設施發生足以影響服務能力的重大變化,應在變化發生後十個工作日內書麵通知甲方,甲方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協議。
3.2.2.10 乙方必須建立浙江省各級采購人檔案,每季度末(25 日之前)按屬 地管理的原則將數據報表分別送至屬地集中采購機構。
3.5.2.11 乙方(承保人)承諾接受承諾采購文件的所有內容,按照采購文件要求和響應文件承諾認真履約,如有違反將無條件接受甲方的處理。
4.違約責任
4.1 除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規定外,如果乙方(承保人)沒有按照投保規 定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完成保險工作,乙方(承保人)應向采購人(投保人)支付誤期賠償費,賠償費按每車每天伍拾元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壹萬元。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甲方和采購人可 考慮終止本協議。
4.2 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承保人)違約行為給采購人(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采購人(投保人)有權按實際經濟損失要求乙方(承保人)進行賠償。
4.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資格征集的各級集采機構可扣減其 10-30 分 誠信分,並依據入圍協議及《浙江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追究 其相應責任:
(1)未按采購結果簽訂服務合同,或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 協議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構成違約的;
(3)直接議價結束後與采購人再次議價的;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與采購人協商變更合同主要條款的;
(5)未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或者當高於市場價格時,未及時更新的;
(6)各級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4.4 為了保障采購人(投保人)和乙方(承保人)的權益,本協議建立監管製度。經甲方核查,如投訴情況屬實將記錄在案,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1)采購人(投保人)可就乙方(承保人)的保費承諾或服務問題向乙方(承保人)服務監督員投訴,如采購人(投保人)對乙方(承保人)的處理結果不滿意,可繼續向乙方(承保人)總公司全國受理熱線投訴。
(2)采購人(投保人)如發現乙方(承保人)存在違規或違反計劃書及合同承諾事項的,應當及時向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反映。
4.5 乙方(承保人)與采購人(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中,乙方(承保人)的義務不得低於本協議中約定的義務以及乙方(承保人)在響應文件中的承諾,否則 相應的條款無效,乙方(承保人)相應的義務以本協議為準。
4.6 乙方(承保人)違約情節特別嚴重的,甲方上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采購監管部門可依法對其采取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 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4.7.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日常管理, 各市縣財政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實行屬地管理。
5.不可抗力
5.1 協議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台風、地震 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協議時,履行協議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協議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5.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盡快以書麵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 14 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5.3 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協議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 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 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 120 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協議或終止協議的協議。
6.保密條款
6.1 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協議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麵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6.2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協議之另一方的書麵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7.協議的解釋
7.1 任何一方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協議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7.2 本協議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並非對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7.3 對本協議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麵做出。
8.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如發生糾紛,甲、乙(承保人)、采購人(投保人)三方應當及時協 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處理。
9.協議的終止
9.1 在協議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協議,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麵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9.2 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本協議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商終止本協議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乙方(承保人)不履行協議條款,造成無法執行協議,協商又不能解決 的,乙方(承保人)賠償損失後,協議終止。
9.3 出現本協議“違約責任”中“取消入圍資格”情況的。
10.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 協議履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協議若有未盡事宜, 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所有征集通知、響應文件及評審過程中形成的文字資料、詢標記錄均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一致的以有利於甲方或采購人(投保人)的為準。
10.4 本協議正本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財政部門備案一份。(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項目聯係人:張嫣,聯係電話:)
10.5 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受浙江省財政廳委托簽訂本協議,浙江省財政廳享有本協議甲方所有權利。
10.6 采購人(投保人)享有本協議甲方所有權利及義務。
10.7 乙方授權的所有服務網點、理賠機構和售後服務機構視同享有本協議乙方所有權利及義務。
(以下無正文)
甲方(公章):浙江省政府采購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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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310006
聯係電話:
傳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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