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司局函標〔2021〕14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化形成機製,進一步統一工程計價規則,我們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進行了修訂,形成《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征求意見稿),現送你們征求意見。請於12月15日前將書麵意見反饋我司。
聯係人及傳真:叢銘雪,
聯係郵箱:
聯係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三裏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信封請注明“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征求意見”字樣),郵編:100835
附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2021年11月17日








1 總 則
1.0.1 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規則和方法,完善工程造價市場形成機製,推動工程造價管理高質量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
1.0.3 建設工程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綠色的原則。
1.0.4 工程量清單、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 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由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簽字並加蓋執業專用章。
1.0.5 承擔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製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的質量負責。
1.0.6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工程量清單 bills of quantities(BQ) 建設工程文件中載明項目名稱、項目特征、工程數量的明細清單。
2.0.2 分部分項工程 work sections and trades 分部工程是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位工程 劃分的若幹個項目單元;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 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的若幹個項目單元。
2.0.3 措施項目 preliminaries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麵的 項目。
2.0.4 項目特征 item description 載明完工交付要求且構成工程量清單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征。
2.0.5 綜合單價 all-in unit rate 綜合考慮技術標準、施工條件、氣候等影響因素以及一定範圍與幅度內的風險,按完工交付要 求完成單位數量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所需的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 理費、利潤。
2.0.6 單價合同 unit rate contract 發承包雙方約定主要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
2.0.7 總價合同 lump sum contract 發承包雙方約定主要以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非招標工程為簽約時的設計文件)、已標價工程量 清單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總價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8 成本加酬金合同 cost plus 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約定的酬金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
2.0.9 工程變更 variation of works 經發包人批準的對合同工程的工作內容、質量要求、位置與尺寸、施工順序與時間、施工條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條件等的改變。
2.0.10 工程量清單缺陷 bill of quantities defects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對應的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非招標工程為簽約時的設計文件)之間出現的工 程量清單缺漏項、項目特征不符以及工程量偏差。
2.0.11 暫列金額 provisional sum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用於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 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服務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因素出現時合同價格調整以 及發生工程索賠等的費用。
2.0.12 暫估價 prime cost sum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在施工過程中必然發生,但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 時暫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單價和專業工程金額,包括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
2.0.13 計日工 dayworks 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項目、零星工作時,依據經發包人確認的實際消耗人工、材料、 施工機具台班數量,按約定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2.0.14 總承包服務費 main contractor’s attendance 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等進行保管,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以及對 非承包範圍工程提供配合協調、施工現場管理、已有臨時設施使用、竣工資料彙總整理等服務所需 的費用。
2.0.15 安全文明施工費 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承包人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發生 的費用。
2.0.16 工程造價谘詢人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ant 具備提供工程造價谘詢服務能力的企業或執業人員。
2.0.17 工程索賠 project claim 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經濟損失或工期延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補 償義務,而向對方提出工期和(或)費用補償要求的行為。
2.0.18 提前竣工(趕工)費 early completion(acceleration)cost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整個工期或分段節點工期縮短, 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
2.0.19 誤期賠償費 delay damages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整個工期或分段節點工期(包 括經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
2.0.20 工程結算 final account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後的 工程項目進行的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活動,包括施工過程結算、合同解除結算、竣工結算。
2.0.21 施工過程結算 interim settlement 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在過程結算節點上對已完工程進行當期合 同價格的計算、調整、確認的活動。
2.0.22 最高投標限價 bid price ceiling 招標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市場 價格編製的,限製投標人有效投標報價的最高價格。 2.0.23 投標價 tender sum 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總價及綜合單價等。
3 基 本 規 定
3.1 工程量清單組成
3.1.1 工程量清單可以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或實物量清單為主要表現形式。本標準的工程量 清單以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為主要表現形式,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項目以外的可在措施項目清 單和其他項目清單中列項。
3.1.2 工程量清單應結合工程項目實際情況按現行國家或行業工程量計算標準確定。
3.1.3 工程量清單項目劃分應遵循項目明確、邊界清晰、便於計價的原則。
3.2 計 價 方 式
3.2.1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3.2.2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2.3 工程量清單計價可采用單價計價和總價計價兩種方式進行計價。
3.2.4 綜合單價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和利潤,綜合單價分析表應 明確各項費用的計算基礎、費率和計算方法。
3.2.5 下列因素產生的費用均列入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中:
1 滿足國家現行產品標準、設計規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安全操作規程等要求 施工的費用;
2 完成一個符合完工交付要求的工程量清單必需的施工任務及其輔助工作產生的必要費用;
3 受施工條件、一般氣溫氣候等影響因素發生的費用;
4 一定範圍與幅度內的風險費用。
3.2.6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按單價計價方式計算費用,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應列入分部分項工 程項目清單。
3.2.7 措施項目清單應依據經濟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單價或總價計價方式確定費用,其中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項目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費用。
3.2.8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工程要求以單價或總價計價方式確定費用。
3.2.9 增值稅應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費用。
3.3 計 量 計 價 風 險
3.3.1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應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量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 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約定計量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3.3.2 清單工程量應按現行國家或行業計算標準以設計圖示尺寸計算。工程量發生偏差的,應按 發承包雙方約定調整。
3.3.3 下列事項引起的計量計價風險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及時調整相應的合同價格和工期:
1 法律法規與政策發生變化;
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項目原始數據和基準資料錯誤;
3 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
4 超過發承包雙方約定範圍和波動幅度的市場物價變動和彙率波動;
5 因發包人未履行公平、誠信義務而產生的費用;
6 其他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事項。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標準第 9.5.4 條、第 9.7.2 條的規定執行。
3.3.4 下列事項引起的計量計價風險由承包人承擔,合同價格和工期不予調整:
1 承包人為達到完工交付要求所必需的施工內容發生的必要費用;
2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導致實施方案變化引起費用調整;
3 由於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
4 發承包雙方約定範圍和波動幅度內的市場物價變動和彙率波動;
5 因承包人未履行公平、誠信義務而導致增加的費用;
6 其他應當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事項。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標準第 9.5.4 條、第 9.7.2 條的規定執行。
3.3.5 工程價款未按約定的時間或支付比例支付,造成合同價格調整的,應由責任方承擔。
3.3.6 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
1 發承包雙方應明確合同價格中人工費的權重比例或金額、人工費用波動幅度和人工費用價 格指數的確定規則,按照本標準附錄 A 的 A.1 價格指數調差法調整人工費用。 人工費用價格指數的來源或確定方式方法由發承包雙方約定。發生工期延誤的,按照本標準第 9.5.4 條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人工費用價格指數。
2 發承包雙方應明確可調價的主要材料範圍,並按本標準附錄 G.2 或附錄 G.3 填寫《承包人 提供可調價主要材料表》作為合同附件。可調價的主要材料工程量按設計圖示尺寸確定,施工損耗 與預留用量不予考慮。 可調價的主要材料價格的波動幅度及調整辦法,按本標準第 9.5.1~9.5.4 條的規定調整。
3 施工機械台班價格允許調整的,可按照本標準第 9.5.6 條的規定調整。
4 綜合單價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經調整後的價差,隻計取增值稅,且不作為 企業管理費、利潤調整的計算基礎或依據。
5 按照本標準附錄 A 計算價差的,發承包雙方應約定采用的價差計算方法和優先順序。
3.3.7 除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外,措施項目費按下列規定調整:
1 承包人投標時的措施項目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未能通過審批的,重新申報的 通過審批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費用調增的不予調整,引起措施費用調減的予以調整。
2 單價合同履行期間,措施項目的錯漏項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費用調整的,按本標 準第 9.2.1 條和第 9.2.2 條的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3 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等實質性內容 未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不因招標時發生錯漏項而調整。但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費用調整的, 按本標準第 9.2.2 條規定執行。
3.3.8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 等實質性內容變化時,按本標準第 9.2.2 條規定執行。
3.3.9 彙率波動影響合同價格的,由發承包雙方按照本標準第 3.3.6 條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 格的調整方法合理分攤。
3.3.10 發生工程量清單缺陷、工程索賠等影響合同價格事項的,遵循公平、誠信原則分擔風險和 損失,按本標準第 9 章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當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合同雖有約定,但繼續履行明顯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允的,合同價格應予 調整。
3.3.11 當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進行方案優化和設計深化後簽約合同價需要重新計量計價的,總價合 同價格不做調整,單價合同按本標準第 9.2 節、第 9.3 節的規定調整綜合單價、更新合同價格。
3.3.12 招標人依據類似工程的工期數據,結合擬建工程情況合理計算工期。招標工期天數低於類 似工程的工期數據一定幅度,招標人應先行組織論證,並依據論證通過的方案計算趕工費用,列入 最高投標限價的措施項目中。投標人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全麵評估趕工風險,在風險可控的情況 下提交趕工方案和相應的趕工費用,未報價的,視為已經包含在其他投標報價中。
3.4 發包人提供材料
3.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按照本標準附錄 G.1 的規定填寫《發包人提供 材料一覽表》,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 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費用按《發包人提供材料一覽表》計入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但甲供材 料費在稅前扣除,不計入簽約合同價。
3.4.2 承包人應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 計劃提供。
3.4.3 甲供材料如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 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4.4 發承包雙方可參照類似工程同類項目材料消耗量,明確計價需要的甲供材料的數量。
3.4.5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 招標采購價格或市場調查,通過補充協議確定,原投標價中已計取甲供材料管理費用的相應扣減。
3.4.6 發包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暫估價中材料價格,要求承包人按招標確定的價格與材料供應商 簽訂合同的,發包人應補償承包人的管理費與利潤。
3.5 承包人提供材料
3.5.1 除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由承 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
3.5.2 承包人應將采購材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負責 提供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足約定的質量標準。
3.5.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經檢測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及時采取措施, 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 經檢測該項材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6 建築信息模型應用
3.6.1 招標人有要求的,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可應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3.6.2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應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的,應執行本標準和各專業工程量計算標準。
3.6.3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的建築信息模型數據格式應執行國家統一數據標準。
4 工程量清單編製
4.1 一 般 規 定
4.1.1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製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人編製和複核。
4.1.2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以合同標的為單位列項編製,並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1.3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的規定編製和複核。根據工程項目特 點進行補充完善的,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中予以說明。
4.1.4 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應依據設計文件並結合完工交付要求進行編製和複核。
4.1.5 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4.1.6 工程量清單應作為編製最高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合同價格調整等的依據之一。
4.2 編 製
4.2.1 編製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 本標準和相關工程的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
2 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量計量計價規定;
3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
4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5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合理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關資料。
4.2.2 工程量清單成果文件應包括封麵、簽署頁、清單編製說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 征、計量單位、工程數量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等。
4.2.3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應按相關工程現行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 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製和複核。
4.2.4 材料暫估價應單獨列出暫估價材料的明細表及其暫估單價。
4.2.5 措施項目清單應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和完工交付要求,依據合理的施工方案及技術、 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實體方麵的要求進行編製和複核。其中:
1 以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應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數 量和工程量計算規則等;
2 以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應明確其包含的內容、要求及計算方式等;
3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各省市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 單獨列項,其包含的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和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清單按上述規定列項編製。
4.2.6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列項並估算;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分不同專業估算,列出明細表及其包含內容等;
3 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
4 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要求、計算方式等。
4.2.7 出現本標準第 4.2.6 條未列的其他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補充列項。
4.2.8 增值稅應根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列項。
5 最高投標限價編製
5.1 一 般 規 定
5.1.1 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編製最高投標限價,並在發布招標文件時公 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編製依據與方法。
5.1.2 最高投標限價應由具有編製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人編製和複核。
5.1.3 工程造價谘詢人接受招標人委托編製或複核最高投標限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 委托編製投標報價。
5.2 編 製
5.2.1 最高投標限價可依據以下內容編製與複核:
1 本標準;
2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工程量清單);
3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4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
6 工程特點及編製人擬定的施工方案;
7 工程計價信息;
8 其他的相關資料。
5.2.2 最高投標限價的綜合單價應包括本標準第 3.2.4、3.2.5 條規定的內容,並在編製說明中明 確其計算方法。
5.2.3 分部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 求確定。
5.2.4 甲供材料按招標文件載明的要求計入分部分項工程費用,並在稅前扣除。
5.2.5 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載明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並按本標準附錄 E.10 材料暫估 單價及調整表單獨列出。
5.2.6 措施項目費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工程特點及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單價計價或總價計價的 方法確定其費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本標準第 3.2.7 條的規定計算。
5.2.7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 計日工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確定;
4 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計算。
5.2.8 增值稅應按本標準第 3.2.9 條的規定計算。
5.2.9 綜合單價可按本標準規定表格進行分析確定。
5.3 異 議 和 修 正
5.3.1 投標人經複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未按照規定進行編製或存在不合理的,可在 規定時間內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5.3.2 招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對收到的異議作出答複。招標人不回複或投標人在得到招標人的 異議回複後,認為最高投標限價仍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編製或存在不合理的,可以向有關 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5.3.3 當最高投標限價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複查,其結論與原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誤差超過一定 幅度時,招標人應當做出說明。
5.3.4 招標人根據最高投標限價複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標限價的,應根據相關要求和程序 重新公布。
6 投 標 報 價 編 製
6.1 一 般 規 定
6.1.1 投標報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人編製。
6.1.2 投標人依據本標準第 6.2.1 條的規定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投標報價不得高於最高投標限價, 也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6.1.3 投標人應結合招標時的設計文件和完工交付要求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複核。投標人對招 標工程量清單有疑問或異議的,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時書麵提請招標人澄清。招標人核實後 對招標工程量清單進行修正的,投標人按修正後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
6.1.4 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存在錯誤,或者招標人未對投標人提出 的疑問或異議進行澄清或修正,但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確實發生的,招標人應承擔由此導致投標人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以及合理利潤。
6.1.5 采用總價合同的工程,如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本身存在錯誤,或者投標人對招標文 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疑問或異議未提請招標人澄清或修正,投標人應自行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 (或)延誤的工期。 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或異議未被招標人采納的,投標人應在投標報價中綜合考慮其風險費用,但 屬於本標準第 3.3.3 條規定範圍的風險除外。
6.1.6 投標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以其相應組成項目價格為準。
6.2 編 製
6.2.1 投標報價可依據以下內容編製:
1 本標準;
2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異議澄清或修正;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
5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滿足項目要求的施工方案;
6 投標人企業定額、工程造價數據、自行調查的價格信息等;
7 其他的相關資料。
6.2.2 投標報價中包括招標文件中約定由投標人承擔的一定範圍與幅度內的風險費用,招標文件 中沒有明確的,可提請招標人明確。
6.2.3 投標人可按本標準規定或招標文件提供的綜合單價分析表及其計算辦法確定綜合單價。6.2.4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的綜合單價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 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確定。
6.2.5 甲供材料、材料暫估價可按本標準第 5.2.4 條與第 5.2.5 條進行計價。
6.2.6 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可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時擬定的滿足項目要求的施工方案自主確定費 用金額,並列出其計算公式。
6.2.7 其他項目按下列規定報價:
1 暫列金額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3 計日工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並計算計日工金額;
4 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提出的需要投標人提供服務的範圍、內容、要求及其招標工 程量清單的特征描述自主逐項確定,並列出其相應的計算公式。
6.2.8 增值稅按本標準第 3.2.9 條的規定確定。
6.2.9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隻 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 關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或調整。
6.2.10 投標總價應當與扣除甲供材料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增值稅的 合計金額一致。
7 合同價款約定
7.1 一 般 規 定
7.1.1 實行招標的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 30 天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 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麵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麵的實質性內容。
7.1.2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格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 在合同中約定。
7.2 約 定 內 容
7.2.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 人工費金額及所占的比例、支付方法、支付周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2 預付工程價款的比例或金額、支付時間、扣回方式及其時限;
3 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節點對應的分段工期、計量計價方法、風險範圍、驗收要求以及價 款支付時間、程序、方法、比例等內容;
4 進度款計量、計價、支付的依據、程序、方法、比例、時限等內容;
5 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費用範圍、使用要求、分解支付計劃及其時限;
6 工程質量保證金、保函或擔保的金額、扣留方式及其時限;
7 工程保險的種類、範圍、投保責任、保險費用支付等;
8 價款風險分擔的內容、範圍(幅度)以及超出時的調整辦法;
9 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費用分擔說明、調整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限;
10 工程變更、索賠的方式、程序、金額確定與支付時間;
11 提前竣工獎勵和誤期賠償的計算方法、確認流程及支付或扣減的時間;
12 不可抗力的事件約定、費用承擔說明及計價辦法;
13 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4 竣工結算計量、計價、支付的依據、程序、時限等內容;
15 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的其他相關事項。
7.2.2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可按本標準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8 工 程 計 量
8.1 一 般 規 定
8.1.1 工程量應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應予計量的工程數量確定。工程數量應按照相關工程現 行國家工程量計算標準或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8.1.2 工程計量周期一般以月為單位,也可選擇按其他時間節點、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按本標準第
8.2 單價合同的計量
8.2.1 單價合同進行計量時,當出現工程量清單缺陷引起工程量增減,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 增減時,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8.2.2 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的計量報告。發包人應 在收到報告後 7 天內核實,並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承 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應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應予計量的工程量。8.2.3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 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當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應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參加計 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 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8.2.4 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後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 7 天內向發包 人提出書麵意見,提供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麵意見後,應在 7 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 進行複核後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複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8.2.5 承包人完成履行合同義務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並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後,發承包雙方應對每 個項目的曆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在彙總表上簽字確認。
8.3 總價合同的計量
8.3.1 總價合同工程的工程量應按以下規定計算:
1 除工程變更以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應為承包人用於結算的最終工程量,由於工程 量清單缺陷引起工程量增減的,工程量不作調整;
2 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的,按承包人完成變更工程的實際工程量確定。
8.3.2 發承包雙方應以經審定批準的設計文件為依據,在約定的時間節點、形象目標或工程進度 節點,按照本標準第 8.2.2~8.2.5 條規定進行工程計量。
9 合同價格調整
9.1 一 般 規 定
9.1.1 下列事項發生,發承包雙方可調整合同價格:
1 工程變更;
2 工程量清單缺陷;
3 計日工;
4 物價變化;
5 暫估價;
6 工程索賠;
7 暫列金額;
8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9.1.2 出現合同價格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清單缺陷、計日工、索賠)後的 14 天內,承包人應向 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格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 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格調增報告的,應 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格請求。
9.1.3 出現合同價格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清單缺陷、索賠)後的 14 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 交合同價格調減報告並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 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格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 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格請求。
9.1.4 發(承)包人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格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 14 天內對其核 實,予以確認的書麵通知承(發)包人,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 價格調增(減)報告已被發(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 協商意見後的 14 天內對其核實。
9.1.5 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格調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由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 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暫定結果,雙方可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爭議得到處理。
9.1.6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格,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格,應與工程進度款和施工過程 結算款同期支付。因發包人原因延期支付的,發包人應從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 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9.1.7 合同價格調整事項引起工期變化的,發承包人可要求調整合同工期。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 程實際情況參照類似工程協商調整工期天數。
9.2 工 程 變 更
9.2.1 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可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 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變化超過 15%時,15%以內部分按照清單項目原有的綜合單價 計算,15%以外部分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標報價利潤協商確定單價。
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項目 的單價。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實施工程的 合理成本和投標報價利潤協商確定單價。
9.2.2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 等實質性內容變化時,合同不利一方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可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合同另一 方確認,並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 並按照下列規定計量並調整措施項目費:
1 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工程變更引起的實際發生且應予計量的工程數量乘以本標準 第 9.2.1 條規定確定的單價計算;
2 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費,已有的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按投標時計算公式的計算基礎增減比 例計算,新增的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根據實施工程的合理成本和投標報價利潤協商計算。
9.2.3 如果合同不利一方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給合同另一方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 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變化或合同不利一方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9.2.4 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 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 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並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9.3 工程量清單缺陷
9.3.1 采用單價合同的工程,若工程實施過程中沒有發生變更,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 時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量清單等實施合同工程。 采(cai)用(yong)總(zong)價(jia)合(he)同(tong)的(de)工(gong)程(cheng),已(yi)標(biao)價(jia)工(gong)程(cheng)量(liang)清(qing)單(dan)隻(zhi)是(shi)用(yong)作(zuo)參(can)考(kao),與(yu)實(shi)際(ji)施(shi)工(gong)要(yao)求(qiu)並(bing)不(bu)一(yi)定(ding)相(xiang)符(fu)合(he),承(cheng)包(bao)人(ren)應(ying)按(an)照(zhao)發(fa)包(bao)人(ren)提(ti)供(gong)的(de)招(zhao)標(biao)時(shi)的(de)設(she)計(ji)文(wen)件(jian)和(he)相(xiang)關(guan)標(biao)準(zhun)規(gui)範(fan)實(shi)施(shi)合(he)同(tong)工(gong)程(cheng)。
9.3.2 總價合同履行期間,合同對應的工程範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等實質性內容 未發生變化的,合同價格不因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陷而調整。
9.3.3 單價合同履行期間,招標工程量清單缺陷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按本標準第 9.2.1 條和第 9.2.2 條的相關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9.4 計 日 工
9.4.1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項目、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計工日單價方式計 價的事項,承包人應予執行。
9.4.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 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發包人核實:
1 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 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 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 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台數和耗用台時;
5 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9.4.3 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後的 24 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 計日工記錄彙總的計日工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計日工簽證報告後的 2 天內 予以確認並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
9.4.4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後,承包人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 並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標準第 9.2 節的規定商定計日 工單價計算。
9.5 物 價 變 化
9.5.1 因人工、材料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可按本標準附錄 A 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格。
9.5.2 承包人采購材料的,其價格波動超過 5%或約定幅度時,超過部分的價格可按照本標準附錄 A 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費。
9.5.3 當承包人采購的主要材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變動,且是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簽訂時無法預 見的情況下,應按風險合理分擔原則,由發承包雙方再行協商合同風險幅度或據實調整合同價格。
9.5.4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 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 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9.5.5 發包人供應材料的,不適用本標準第 9.5.1 條規定,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但不列 入合同價格內。
9.5.6 施工機具使用費允許調整的,其中允許調整的內容,當價格波動超過 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可按照本標準附錄 A 的方法計算調整。
9.6 暫 估 價
9.6.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以 招標確定的價格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格。
9.6.2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材料暫估價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進行采購 定價或自主報價(承包人自產自供的),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後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格。
9.6.3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按照本標準第 9.2 節相關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並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格。
9.6.4 進行材料、專業工程暫估價招標,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時,其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 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需要發包人配合的費用由發包人自行 承擔。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時,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應 在總承包服務費計列支付給承包人。
9.6.5 承包人參加暫估專業工程的投標並中標的,對專業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協調配合、工程照 管、成品半成品保護、竣工資料彙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應包含在中標價格中,已經計列在總承 包服務費總額中的暫估專業工程的單項總承包服務費應予扣減。
9.7 工 程 索 賠
9.7.1 工程索賠事件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工期延誤等。
9.7.2 因法律法規與政策變化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 價格:
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 28 天為基準日,其後因法律法 規與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第 1 款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律 法規與政策變化的,合同價格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格調減的予以調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第 1 款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工期延誤期間出現法 律法規與政策變化的,合同價格調減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格調增的予以調整。
9.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格和工期:
1 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 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 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但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施工場地 必要的人員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 擔;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複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 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9.7.4 因發承包一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在延長的工期內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產生 的損失由責任方負責。發承包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責任的,且在延長的工期內遭遇不可抗力的,按 雙方過錯比例另行協商承擔責任。合同工期內會遭遇不可抗力的,按照本標準第 9.7.3 條調整合同 價格和工期。
9.7.5 因提前竣工(趕工)事件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格 和工期:
1 發承包雙方應約定提前竣工費用的計算方法或金額和補償費用上限;
2 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後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 措施,並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9.7.6 當發生工期延誤事件時,應判斷該事件是否發生在關鍵線路上,按以下方式計算索賠的工 期:
1 延誤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延誤的時間為索賠的工期;
2 延誤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於延誤超過時差限製而成為關鍵工作時,可索賠延 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
3 工作延誤後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
9.7.7 因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致的工程索賠,發承包雙方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格 和工期:
1 發承包雙方應約定誤期賠償費的計算方法或金額和賠償費用上限;
2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應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 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責任和應履行的義務。
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位)工 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並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時,誤期賠償費 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格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9.7.8 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導致的工程索賠,除工期可以順延外,承包人可根據費用損失情 況向發包人提出以下費用索賠:
1 已進場人員無法進行施工的人員窩工費用:
2 已進場無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損失費用;
3 已進場無法進行施工的機械設備停滯費用;
4 由於工期延長增加的措施項目費;
5 由於工期延長增加的管理費用。
9.7.9 因發生工程索賠事件導致合同解除的,按本標準第 11.4 節的規定進行處理。
9.7.10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工程索賠時,應有正當的工程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
9.7.11 發生工程索賠事件後,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 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7.12 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承包人損失時,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索 賠:
1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索賠事件發生後 28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索賠意向通知 書,說明發生工程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工程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 承包人應在發出工程索賠意向通知書後 28 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工程索賠報告。工程索 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 工程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提交延續工程索賠通知,說 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以及要求;
4 在工程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工程索賠報告,說明最 終工程索賠要求,並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9.7.13 對承包人的工程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賠報告後,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 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索賠報告或有關工程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28 天內,將工程索賠 處理結果答複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答複或逾期未作出答複,視為承包人工程索賠要求已被發包 人認可;
3 承包人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工程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施 工過程結算款、竣工結算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爭 議解決方式辦理。
9.7.14 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 延長工期;
2 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 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 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7.15 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 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9.7.16 發fa承cheng包bao雙shuang方fang在zai辦ban理li了le竣jun工gong結jie算suan後hou,應ying被bei認ren為wei承cheng包bao人ren已yi無wu權quan再zai提ti出chu竣jun工gong結jie算suan前qian所suo發fa生sheng的de任ren何he工gong程cheng索suo賠pei。承cheng包bao人ren在zai提ti交jiao的de最zui終zhong結jie清qing申shen請qing中zhong,隻zhi限xian於yu提ti出chu竣jun工gong結jie算suan後hou的de工gong程cheng索suo賠pei,提ti出chu工gong程cheng索suo賠pei的de 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9.7.17 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應按承包人索賠和處理的程序進行索賠 和處理。發包人不接受工程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