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8 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 延長質量缺陷修複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7.19 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工程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9.8 暫 列 金 額
9.8.1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9.8.2 發包人按照本標準第 9.1 節至第 9.7 節的規定支付後,暫列金額餘額應歸發包人所有。
10 合同價款期中支付
10.1 預 付 款
10.1.1 承包人應將預付款專用於施工前發生的必要費用。發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預付款的利息。
10.1.2 預付款支付比例不應低於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規定的比例。對重大 工程項目,應按年度工程進度計劃逐年預付。
10.1.3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不遲於約定開工日期 7 天前預付工 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 10 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 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在發出通知 14 天後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 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LPR)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10.1.4 預付款的抵扣,可選擇當累計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一定比例後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 式。選擇分次扣回方式的,預付款可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施工過程結算 款中按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 預付款應與合同價款一並結算。
10.2 安全文明施工費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的內容和使用範圍,應符合國家、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有關文件 和工程量計算標準的規定。
10.2.2 發包人應在開工後 28 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 50%給承包人,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 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並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10.2.3 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 的 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0.2.4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應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 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 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3 進 度 款
10.3.1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支付進度款。
10.3.2 進度款支付周期可按時間或按工程形象進度目標劃分階段節點,並與工程計量周期一致。
10.3.3 單價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和單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應按照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 與綜合單價計算,列入本期應支付的進度款中。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綜合單 價計算進度款。 單價合同工程,其總價計價的措施項目應按照支付分解方式計算,列入本期應支付的進度款中。 支付分解方式按本標準第 10.3.4 條規定。 當招標時的設計文件進行方案優化和設計深化後,經過重新計量的單價合同工程,宜按照本標 準第 10.3.4 條規定支付進度款。
10.3.4 總價合同工程,應按照約定的時間或形象進度節點及其支付分解方式支付進度款。支付分 解方式,應以合同總價為基礎,按照進度節點實際完成工程量占總工程量的比例支付進度款。
10.3.5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支付:
1 總承包服務費應按服務事項的計算方式計算總承包服務費,並按當期確認的非承包人自行 施工的專業工程造價和甲供材料總額的進場比例進行支付;
2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當期發包人確認的專業工程項目的金額進行支付。
10.3.6 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簽約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稅前扣除,不列入進 度款支付金額中。
10.3.7 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金額應列入當期支付的進度款中,並同期支付。
10.3.8 增值稅應按本標準第 3.2.9 條的規定計算並列入當期支付的進度款中,並同期支付。
10.3.9 成本加酬金合同,可按當期確認的工程量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計算相應的工程成本和 酬金以及增值稅進行支付。
10.3.10 發包人支付進度款的比例,按進度價款總額計,不應低於 80%。
10.3.11 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後的 7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 份,詳細說明此周期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1)本周期已完成的合同項目金額;
2)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3)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4)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合同價格調整金額;
2 本周期應扣減的返還預付款;
3 本周期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4 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5 本周期應支付的金額。
10.3.1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後的 14 天內,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後向承 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並在支付證書簽發後 14 天內支付進度款。若發承包雙方對部分清單項目 的計量結果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計量結果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並支付 進度款。
10.3.13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 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調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付 款,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在應付期限逾期之日起計算應付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
10.3.14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進度款,雙方未達成延期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有權暫 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並承擔違約責任。
10.3.15 在對已簽發的進度款支付證書進行階段彙總和複核中發現錯誤、遺漏或重複的,發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應在下期進度付款或施工過程結算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結 算 與 支 付
11.1 一 般 規 定
11.1.1 工程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人編製,並應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 造價谘詢人核對。
11.1.2 委托工程造價谘詢人進行工程結算編製或核對的,當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谘詢人 出具的結算文件有異議時,可向有關部門或機構申請執業質量鑒定。
11.2 施工過程結算
11.2.1 編製施工過程結算應依據:
1 本標準;
2 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工程招標投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
5 經確認的工程變更、計日工、工程索賠等資料;
6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應計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量及其施工過程結算的合同價款;
7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應計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的調整後追加(減)的施工過程結算的合同價 款;
8 其他相關依據及資料。
11.2.2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應計入當期施工過程結算的合同價格調整金額應列入施工過程結算款, 並同期支付。
11.2.3 經發承包雙方簽署認可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應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 不應再重新對該部分工程內容進行計量計價。
11.2.4 施工過程結算款的支付最低比例應在合同中予以約定。
11.2.5 施工過程結算節點工程完工後 14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本結算周期施工過程結算 文件。承包人未提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催告後 14 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複的,發 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製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辦理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的依 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2.6 施工過程結算的核實、複核、異議爭議解決、確認等程序要求與時限應按本標準第 11.3.4~ 11.3.10 條的規定。
11.2.7 承包人提交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時,應同時提交計量、計價工程相應的自檢質量合格證明材 料和滿足合同要求的相應驗收資料。施工過程驗收不代替竣工驗收,不能免除或減輕竣工驗收時發 現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應予以整改的義務,也不影響缺陷責任期周期及質量保 修期周期。
11.2.8 施工過程結算確定後,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申請。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累計已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款;
2 累計已支付的施工過程結算款;
3 本節點合計完成的過程結算款:
1)本節點已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的金額;
2)本節點已完成的措施項目費的金額;
3)本節點已完成的其他項目費的金額;
4)本節點應增加的金額;
5)本節點應支付的增值稅;
4 本節點合計應扣減的金額:
1)本節點應扣回的預付款;
2)本節點扣回的已支付進度款;
3)本節點應扣減的金額;
5 本節點應支付的施工過程結算款。
11.2.9 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申請後的核實、簽發、支付應按本標準第 11.3.13~11.3.15 條執行。 11.2.10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 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施工過程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後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過程結算款支付 申請 7 天後的 56 天內仍未支付的,應按本標準第 10.3.13 條、第 10.3.14 條規定執行。
11.3 竣 工 結 算
11.3.1 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應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11.3.2 編製工程竣工結算應依據:
1 本標準;
2 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
3 發承包雙方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4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
5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調整後追加(減)的合同價款;
6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7 工程招投標文件;
8 其他相關依據。
11.3.3 合同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在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的基礎上,補充完善相關 質量合格證明等資料,彙總編製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 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交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催告後 14 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 確答複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製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 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3.4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的 14 天內核對。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 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 實意見後的 14 天內應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並應再次提交給 發包人複核後批準。 11.3.5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的 14 天內予以複核,將複核結果通知 承包人,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發包人、承包人對複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 7 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 辦理完畢;
2 發包人或承包人對複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本條第 1 款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 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3.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的 14 天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 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7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後的 14 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發包 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8 發包人委托工程造價谘詢人核對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谘詢人應在 14 天內核對完畢,核 對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複核;承包人應在 14 天內將同意核對結 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谘詢人。工程造價谘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後,應再次複核, 複核無異議的,應按本標準第 11.3.5 條第 1 款的規定辦理,複核後仍有異議的,按本標準第 11.3.5 條第 2 款的規定辦理。 承包人在收到核對結論後的 28 天內,未提出書麵異議的,應視為工程造價谘詢人核對的竣工 結算文件已經承包人認可。
11.3.9 經發包人或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指派的專業人員核對後無異議的竣工結算文件,發承包人應簽名並蓋章確認。如其中一方不簽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發包人不簽認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並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托的工程造價谘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2 承包人不簽認的,發包人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11.3.10 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並蓋章確認後,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與 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谘詢人重複核對竣工結算。不得以工程審計為由拖延竣工結算時間,不得以 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
11.3.11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整改合格;承包人經整改不 合格或不整改的,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費用。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發包人擅 自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應按該工程保修合同或合同中有關保修條款執行,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 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 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並應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 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後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11.3.12 竣工結算確定後,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 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結算合同價款總額;
2 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 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保函;
4 實際應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
11.3.13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後 7 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 結算支付證書。
11.3.14 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後的 14 天內,應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 人支付結算款。
11.3.15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後 7 天內不予核實,不向承包人簽發竣 工結算支付證書的,視為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 7 天後的 14 天內,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列明的金額向 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11.3.16 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 支付的利息。 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後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 7 天後的 56 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 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有權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1.4 合同解除結算
11.4.1 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合同價款。
11.4.2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 84 天或累計超過 140 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發承包人應商定或確定發包人應當支付的款項,該款項包括:
1 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價款;
2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的並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責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 價款;
3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而產生的費用,或因不能退貨或解除合同而產生的 損失;
4 承包人撤離施工現場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員的費用;
5 在合同解除前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其他款項;
6 扣減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的款項;
7 雙方商定或確定的其他款項。 發包人應在商定或確定上述款項後 28 天內完成上述款項的支付。當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 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 56 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1.4.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價款。發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 28 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格,以及按施工進度計劃已運至現場的材料 貨款,核算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額,並將結果通知承包人。 發承包雙方應在 28 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並應辦理結算合同價格。 如果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確認合同結算價格後的 56 天內將 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發承包雙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後的結算達成一致的,可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 解決方式處理。
11.4.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標準第 11.4.2 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 價款以及退還質量保證金外,應核算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 額費用。該筆費用應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後應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後的 7 天內向承包人簽發支 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5 質量保證金
11.5.1 發包人應按照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和質量保證金預留方式預留質量保證金,累計 預留的質量保證金和以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 3%。承包人已 經提供履約擔保的,在工程項目竣工前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 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11.5.2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 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從質量保證金或質量擔保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 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 扣除費用。
11.5.3 在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質量擔保保函或剩餘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 包人,不得計算利息。
11.6 最 終 結 清
11.6.1 缺陷責任期終止後 7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申請單和相關證明材料。最終 結清申請單應列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修複費用、最終結清款。
11.6.2 最終結清款應等於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減去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修複費 用並加上尚未付清的工程結算價款。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不足以抵減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 應由承包人承擔的修複費用的,承包人應承擔不足部分的補償責任。
11.6.3 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可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 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後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11.6.4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後 14 天內完成審批並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 清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未完成審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 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後 15 天起視為已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
11.6.5 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後 7 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 56 天的,按照全國銀行 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11.6.6 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最終結清款有異議的,應按本標準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2 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
12.1 爭議的暫定
12.1.1 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 等發生爭議,首先應提交合同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並應抄送另一方。總監理工 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應會同發承包雙方進行協商,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可按協商結果審慎、公 正地做出暫定結果。 12.1.2 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爭議提交件後14天內應將暫定結果以書麵形式通知發 包人和承包人,並附詳細依據。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麵形式予以簽名、蓋章確認 並執行。
12.1.3 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後的 14 天內未對暫定結 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
12.1.4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麵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 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或本標準的爭議解決方式處 理。
12.1.5 爭議解決前,隻要對合同履行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可暫按發承包雙方中較低價格方案執行; 爭議解決後,爭議解決的結果與較低價格方案不一致的,應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 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12.2 工程計價依據的解釋
12.2.1 發承包雙方可就合同價款爭議中有關工程計價依據的內容以書麵形式提請工程計價依據 主編單位給予解釋。
12.2.2 工程計價依據主編單位應在收到申請的 15 個工作日內就發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 書麵解釋。
12.2.3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計價依據主編單位書麵解釋後仍可提請仲裁或訴訟。
12.3 協 商 和 解
12.3.1 爭議發生後,發承包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麵和解協議,和 解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2.3.2 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可以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12.4 調 解
12.4.1 發承包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後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 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
12.4.2 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可協議調換或終止任何調解人。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 清支付證書生效後,調解人的任期應即終止。
12.4.3 發承包雙方發生的爭議,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以書麵形式提交調解人,並將副本抄送另一 方,委托調解人調解。
12.4.4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設 施。12.4.5 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後 28 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並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 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 束力,雙方都應遵照執行。
12.4.6 當發承包雙方中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時,應在收到調解書後 28 天內向另一方 發出異議通知,並應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除非調解書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 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12.4.7 當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書後 28 天內均 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時,調解書對發承包雙方應均具有約束力。
12.5 仲裁或訴訟
12.5.1 發承包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12.5.2 仲裁或訴訟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後進行,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 實施期間進行仲裁或訴訟而有所改變。當仲裁或訴訟是在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 下進行時,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12.5.3 在本標準第 12.1 節至第 12.4 節規定的期限之內,當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爭議暫定、書 麵解釋、和解協議、調解書的,另一方可將爭議事項提交仲裁或訴訟。
